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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隐瞒生育状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网友咨询:
李某应聘某地产公司行政管理岗位,生育状况填写为“已生育”,签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同年9月,地产公司发现李某并未生育,遂以李某隐瞒生育状况构成欺诈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合法吗?李某能够向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吗?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邓峰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就是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和条件,具体一点就是学历、技能、身体状况等。劳动者的生育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行政管理岗位,劳动者是否生育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能力和条件的范畴。因此,劳动者的生育状况不是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内容,劳动者没有告知的义务,不必如实回答。
因此,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邓峰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学教授、经济法博士、民商法硕士,考取律师资格证二十多年来,秉持专业、敬业、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承办过各类民商事、经济纠纷和刑事案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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