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露馨律师: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保管人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37:3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所谓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是指第三人主张保管物并非属于寄存人所有等可能引发保管物的权属争议的情形。基于合同约定,保管人负有保管并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请求保管人向其交付保管物,因此保管人仍然应当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

张露馨律师: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保管人应当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在保管期间,第三人主张该保管物并非寄存人所有,而是归其所有,保管人应当如何处理?

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张露馨律师解答: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履行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原因如下:

1、保管人因保管合同而占有保管物,因此返还保管物是其所负担的合同义务。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保管人只对寄存人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不对第三人负有义务。

2、返还保管物有利于寄存人处理与第三人的纠纷,并维护寄存人的权利。如果保管人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其应向寄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第三人依法申请法院对该保管物进行查封、扣押或强制执行,导致保管人无法返还保管物,自然不应负担将保管物返还给寄存人的义务。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张露馨律师解析:如果在保管期间,寄存人已经将货物出卖给第三人,寄存人自身不愿意再领取该保管物,而直接通知保管人,将保管物交付给第三人。在此情形下,保管人应将保管物返还第三人,第三人也可以据此领取保管物。但在第三人支付保管费用之前,保管人有权拒绝返还保管物。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保管人非适格被告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应保管人请求变更寄存人为被告。

张露馨律师,法学学士学位。有数年法律工作经历,有丰富的涉诉工作经验与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成功办理过群体性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