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盗窃罪是什么关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36:5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贪污罪和盗窃罪是什么关系

贪污罪和盗窃罪是什么关系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那么,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关系是什么呢?

可认为贪污罪与盗窃罪具有法条竞合关系,贪污罪有特别法条的性质,当一个行为触犯贪污罪和盗窃罪时,应以贪污罪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他人财产,不成立贪污罪时,可认定为盗窃罪等。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不同之处:

(1)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没有这一条件。

(2)犯罪客体与对象有所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行为廉洁性,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盗窃罪是一般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那么,贪污罪与盗窃罪的关系是什么呢?

可认为贪污罪与盗窃罪具有法条竞合关系,贪污罪有特别法条的性质,当一个行为触犯贪污罪和盗窃罪时,应以贪污罪论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他人财产,不成立贪污罪时,可认定为盗窃罪等。

贪污罪与盗窃罪的不同之处:

(1)客观方面有所不同。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没有这一条件。

(2)犯罪客体与对象有所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行为廉洁性,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盗窃罪是一般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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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应该如何辩护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盗窃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