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36:5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民事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

民事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

法律分析:(一)申冤、拯救家人的三个重要因素,即三大“台柱子”:(1)最坚强的被告人。被告人往往担心自己被打死、担心家人孩子的安危没挺住,但有其需要注意的是,编造口供会让自己的案子真正进入危险境地。(2)最坚强的家属。家属要请律师,决定案件的辩护方向;而且家属时刻面对勾兑的诱惑。(3)最坚强、最执着的辩护律师。律师并非一开始就要对抗公检法,而是要有非常清晰的思路,坚持无罪辩护,不妥协不勾兑。很遗憾,很多职务犯罪中三者无法齐备或者干脆三者都不具备。坚强的被告人、家属和律师,三股力量缺一不可,相互鼓励、相互支持。律师单方的辩护是远远不够的;家属的辩护是进攻性、抓主动权的辩护;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是最重要的自我防守和主动进攻,也非常重要。最典型的是江西周建华、北海孟荣展的自我辩护,由此社会对案件具体怎么冤有了了解,否则被告人真的会被外界认为有罪。(二)有效地为家属伸冤1、第一件事,找律师(1)并非有钱就能找到好律师。这与家属的视野、知识面有关系。(2)一定要知道,具体案件有哪些、哪群律师适合做。“一物降一物”,这与钱并无多大关系。这并非指有哪些律师不好,也不是贬低同行。(3)已经有过无数的冤案,并非只到现在才有了冤案,之前的冤案中也有律师。

此处讲的并不是单指这些死磕律师,并非单指那几个人,主要是要找到有崇高的正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对冤案家属有非常强烈的同情感、在法律范围内不达目的不罢休,敢于向法庭、向中央陈述冤情的律师。如果找不到这些律师,基本就会失败。找到这些律师也并不是意味着进入保险柜,但至少可以带来一些希望。(4)避免错过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很多案件,耽误了最好的时机,非常非常可惜。家属千万不要幻想,以为自己亲人的案子目前阶段无法解决,但到了后面哪个阶段就可以解决。恰恰相反,家属要拼死防守、寸步不让,在每个阶段都全力辩护、抗争。2、这是一个互联网社会,这意味着包括庭审、刑讯逼供和案件作假在内的信息不可能保密,意味着公布冤案的最快捷的方式。古代冤民千里迢迢去京城击鼓鸣冤,但却可以借助互联网有效表达诉求。有些家属上网不敢实名制,这样一来努力基本没用。每天都要大量转发、引起别人关注。很多案件正是因为常年坚持不懈,律师、名人们才开始关注。所以要不停地每天呼吁、不停地站起来,不要指望一蹴而就。3、寄信:给负责的机关、部门邮寄信件。往往最笨的方法,却可能是最有效的方法。最好是根据冤情,配合律师来寄信。从人被抓的那天开始,将冤情的最具体的细节,详细阐述,每天讲述。

如果一个人非常善于写,让人读来爱不释手,如临其境,引起深深的共鸣、同情,就有可能达到效果。(1)准备材料。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冤要找到冤的特色、具体的冤点。(2)不要只寄给院长或检察长一个人就完事,每个案子成百上千封寄。最多一个案子寄了几千封,花了几万块钱,给能找到的法官、检察官都写信。(3)如果一个案子真冤,办案人肯定不想让别人知道,而是希望保密,悄悄的进村、打枪的不要。我们恰恰相反。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让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员的上下级所有同事、领导都知道详细的冤情,让更多他们的同业、同行知道,办案人员糊弄审委会、院长糊弄审委会的难度就会增加。4、学会与律师、记者配合。很尴尬的现实是,越是有名、有实力的律师就越忙。但一个聪明的当事人,要学会与律师沟通,帮律师做工作。譬如,把律师写的东西一封封寄给法院、检察院、政法委;譬如,不一定靠电话沟通,把自己整理的案件思路、取的证,直接发到律师的邮箱也是好方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检索报告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中国新刑法内幕交易罪既遂判几年

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如下:

1、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