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慈善之名吸金 男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3:17: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湖南男子以慈善之名吸金

以慈善之名吸金 男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慈善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打着慈善的旗号去吸收公众存款却有违道德和法律,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应受到刑法相应的处罚。近日,湖南永州就发生了这么一件让人大跌眼镜的事。湖南永州男子陶某打着慈善旗号,公开宣传只要存款到某慈善联盟互助平台,就有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吞下本金,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10月17日,陶某被衡阳铁路公安处永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陶某本来在江苏省东台市开了一家信息中介公司,日子过得还算不错。但不满足于现状的陶某利欲熏心,和朋友周某等人干起了非法吸收存款的勾当。2023年5月,陶某等人通过某慈善联盟互助平台进行宣传,宣称只要注册费用200元即能成为会员,介绍他人注册有返利拿,将钱存入平台里可赚取高额利息,“小投资即有大回报,高额利息拿到手软”。巨大的利诱,吸引了一大批群众注册平台并存款。陶某在吸引大量公众存款后,将本金和周某等人瓜分完,然后一走了之。10月17日,陶某逃回永州。据群众举报,衡阳铁路公安处永州站派出所民警将其抓获归案。目前,陶某已被移交给地方公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本罪行为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采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结果是扰乱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