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够成犯罪 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计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3:09:3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够成犯罪

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够成犯罪 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计算

陈某某为被害单位上海第一新药新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数次以秘密拆换电脑硬盘的方式,窃取公司其他员工电脑中的研究材料,并在离职后将其中的结构式在其成立的公司网站及SciFinder、ACDFIND两个数据库上披露。经专业机构对其中89个结构式(均系第一新药公司为被害单位辉瑞公司研发)检索及鉴定,除1个检材有误外,其余88个均由被告人首次公开,且与辉瑞公司相应的结构式相同;其中80个结构式的研发费用计人民币260余万元。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其实施的行为无异议,但认为涉案结构式虽属研发成果,但不构成商业秘密,且合成费也非权利人遭受的损失。

二、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计算

本文认为,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的损失可根据研发成本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权利人损失的表述,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废止)中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则为“损失数额”。可见,虽然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规定,但其内涵呈扩大趋势,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额的范围在本质上存在一致性,即尽量反映权利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必然发生的间接经济损失等范围。公安部《关于在办理侵犯商业犯罪案件中如何确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计算方法的答复》也规定,对难以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失的,司法实践一般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民事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法官常借鉴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来认定权利人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依次为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还规定,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方法,即依次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同时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在司法实务中,对权利人损失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法:1.直接计算损失法,即直接计算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损失的利润。可比较权利人在侵权期间的上一年度,相同时间段、相同生产量条件下的获利,利润的缩减量是其侵权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主要适用于市场行情相对稳定,权利人生产、经营处于连续状态、经营资料齐备的情形。2.侵权人获利计算法,在权利人损失难以计算时,将侵权人获利的数额作为权利人损失的数额。3.成本计算法,即审计核算权利人研究、开发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将其作为权利人损失。这主要适用于商业秘密在行业内或社会上被广为扩散,致使权利人研发的商业秘密完全丧失秘密性,从而丧失其作为商业秘密的价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