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私募受损失,如何追回投资款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3:17:0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私募领域一些投机性借贷泛滥、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地下运行,致使非法集资案件数量与民间金融市场规模“同步增长”甚至“并驾齐飞”,以至于非法集资成为民间融资的代名词。案发后资金去向不明,损失惨重或者倾家荡产,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秩序的稳定。这类行为一旦防控无效或失灵,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为了保护私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准确把握该类罪中频发的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准确报案追回损失。

参加私募受损失,如何追回投资款

一.集资诈骗罪

1.概念:

刑法第192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

(3)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指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而是指非法占为已有(包括使第三者或者单位不法所有)的目的。

3、特征

(1)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2)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3)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4)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概念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公众存款是指不特定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确定的某些人,就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2)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金融管理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相应的凭证,承诺其在一定期限内会还本付息,通常表现为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率,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

(3)主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

2.客观行为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要件。

3.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

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四、被害人权益保护

    作为普通群众,防范非法集资一是不要被高额利息回报诱惑,二是注意其集资行为是否合法,三是注意自己所投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如果发现自己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被非法集资所骗,可采取如下措施。

1、报案。

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事侦查措施抓捕嫌疑人、查扣涉案款物。有的群众,发现自己因非法集资被骗,却持借据或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保全。一般来讲,此类案件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后也可能裁定驳回起诉。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