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发票犯罪手段,虚开增值发票情节严重的认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3:10:1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虚开增值发票犯罪手段

虚开增值发票犯罪手段,虚开增值发票情节严重的认定

1、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2、“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3、“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4、“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5、“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二、虚开增值发票情节严重的认定

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