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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释首次对婚内诉讼明确表态
在本篇解读中,记者继续邀请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胡建勇,北京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芳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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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理解读】
李明舜:一般说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拥有的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不能请求分割,只有在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夫妻关系不存在了,其共同财产才可以分割。
本条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而作的例外规定。适用本条规定需注意: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原则,允许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例外;2.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下才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中,第二种情形的法定扶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有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如果为扶养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要求分割的,则不予支持。3.任何情形下,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胡建勇:本法条属我国法律首次对婚内诉讼的明确表态。
第一种情况主要反映在夫妻一方恶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直接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不当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受损的事实比较常见,因此,如何认定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法院如何把握案件受理范围以及裁判尺度,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细化。
第二种情况中,“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和“重大疾病”需要进一步解释,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一般而言,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一个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三类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但从字面理解本法条未涵括配偶,值得商榷。因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但另一方掌握财产而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包括在本法条立法之中。
王芳:目前,世界各国对婚内请求财产分割、变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此条依据《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财产在丧失共同共有基础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可以申请分割共同共有财产。这一条对保护女性权益很重要。此条规定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情形就是夫妻共同共有基础的丧失。
以前,如果夫妻一方有转移、挥霍财产、伪造债务,另一方只能眼睁睁看着或者选择离婚来保住财产。如果需要夫妻一方扶养的人身患重病需要出资治疗的,如配偶不同意出资的,也没有办法处理。现在,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可以申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胡建勇:随着我国婚姻关系的演化、传统观念的发展、个人财产意识的逐渐强化,尤其是在夫妻一方严重损害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严重不履行夫妻扶养、子女抚养或者父母赡养义务时,允许夫妻婚内财产诉讼,显得有所必要,更有利于妇女权益的维护,防止男方在离婚之前恶意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也保护了处于财产弱势的妇女在自己或者家人遭受重大疾病打击时,及时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治疗。
【妇女维权对策】
王芳:如果发现配偶提出离婚并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女性要注意保留财产线索,比如购房合同、房产证、对方担任股东的公司经营状况等,以防止对方恶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转移财产。此外,还要及时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以更好地保全和冻结财产。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解读】
李明舜:本条规定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这条规定符合物权法有关原物和孳息的一般原理。当然本规定不影响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其他的约定。
王芳:《婚姻法》修订后,夫妻财产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仍属于个人,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夫妻取得财产形式的多样性,问题绝非能够如此简单的一刀切。
立法者认为,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严格意义上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劳动而获得,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股票,婚后自然增值了,这部分收益就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但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其他个人财产的婚后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胡建勇: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营过程中,夫妻都尽了义务,尤其是妇女对家庭有很大贡献,将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利于肯定妇女对家庭的贡献,保护妇女权益。王芳:此条规定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果有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贡献在内就应该拿出来夫妻共享。
【妇女维权对策】
胡建勇:注意掌握男方个人财产的动向,及时发现相关财产收益,并及时收集证据。
王芳:当事人在结婚时应增强责任和风险意识,要注意盘点双方的个人财产,明确自己应有的法律权利。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法理解读】
李明舜:“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的合同,因此,法律赋予了赠与人更多的权利。胡建勇:本法条明确了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赠与协议的法律适用,强调了婚姻的契约精神。
王芳:此条解决的是赠与不动产在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时的法律效力问题。依据系合同法中关于不动产赠与条款的规定。
如果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己房产赠与另一方,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或者到公证机关进行了赠与公证的,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否则,赠与人在作出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后享有撤销权。
【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胡建勇:对于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关系,往往是男方赠与女方的居多,本法的规定,将导致那些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或公证的房屋赠与行为,男方获得了撤销赠与的权利,女方可能遭受财产损失。
【妇女维权对策】
胡建勇:对于夫妻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女方应尽力督促男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以确保房屋权利的取得。 李明舜:虽然我们主张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当事人在谈婚论嫁或婚后共同生活时,不应将婚姻关系庸俗化、物质化,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出于生活的需要和彼此自愿,财产的赠与也无可厚非。对于这种赠与,当事人应出于真诚,而不是欺骗,利用赠与而达到其他目的是不道德的。作为受赠者来说,为了防止上当受骗,应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要被那种利用赠与合同骗取他人的把戏所蒙蔽。凡是应交付就要实际交付,凡是需要办理登记的,就要及时办理登记,如果一方承诺赠与对方房屋,甚至签署了书面合同,但就是不办理过户登记,对于这种赠与,就要认真考虑是真心赠与还是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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