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司法解释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1 19:07:3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民事诉讼法民事管辖法律知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司法解释.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司法解释是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的诉讼,或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一、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司法解释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司法解释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司法解释:在下列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等。

  二、法院可以主动审查管辖吗

  法院仍应当主动审查。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件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管辖权是对审判权的具体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务吧提醒您,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就无权再提出这种请求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