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频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做?网络视频网站版权归属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5 03:34:5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网络视频网站版权归属

网络视频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做?网络视频网站版权归属

  一、网络视频版权生态维系亟需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一)网络视频网站版权内容投入巨大,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是其维系的基础

  正版网络视频产业遵循“信息规则”,在网站运营初期需投入巨资提升用户体验以争夺积累网络用户。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产业竞争突出表现在“注意力之争”,用户存量与用户活跃度成为正版视频网站估值的最核心依据,正版网络视频网站的核心竞争力也表现于此。因此,正版网络视频网站需要在网站发展运营的初期投入巨资用于内容版权存量积累、网站开发维护、服务器购买与托管、网络带宽优化与人员、办公等费用,通过提高用户体验来吸引网络用户的点击与留存。

  并且,随着国内网络视频行业的竞争加剧,视频版权的价格不断攀升,正版视频网站版权运营压力持续增加。自网络视频产业形成之后,各大正版视频网站均加大在正版视频版权上的投入,直接导致网络视频版权价格的一路高歌猛进,从2009年开始,一部影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过去的几万元,飙升为现在的几千万元,短短几年间价值翻了一千倍。

  再则,不同于国外视频网站,我国网络视频行业在“免费策略”下探索建立网络视频版权生态。国外网络视频网站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分别形成了以Youtube、Hulu、Netflix为代表的三种较为清晰的商业模式。Youtube主推UGC内容,Hulu很多节目内容都来自视频内容商,而Netflix以自制剧为主,三种商业模式运营时版权支出相对较低,且Hulu和Netflix都是付费服务,保证了一定的营收利润。但是,基于我国网络用户的消费习惯,比如大部分的网络用户不习惯于为网络版权直接付费,我国网络视频产业走出了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道路,即用免费策略增加用户体验和扩大用户基础,不直接向用户收取网络视频版权费用。

  总之,庞大的用户规模与增量,促使网络视频网站不断刷新版权内容购买的价格,虽然大多视频网站处于“亏损”或者“勉强盈利”的状态,其仍然每年加大采购正版视频的投入,但这是建立在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之下。因为,只有在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下,网络视频网站才得以通过正版化的版权内容盈利,版权人才得以有效控制其版权内容的传播,用户才得以在持续优化的网络视频平台体验中获益,网络视频版权生态各方才得以在共赢中协同发展。事实上,我国网络盗版问题一直是阻碍网络视频版权生态良性有序发展的“顽疾”。虽然网络视频版权生态各方都在积极治理网络盗版问题,其依然屡禁不止,并不断发展。尤其表现在,网络盗版技术丰富多样,特别在云计算、P2P等新型技术被违法用于网络盗版的情况下,原始版权方以及正版网络视频平台更加难以有效控制版权内容的传播。

  (二)网络盗版损害视频网站利益,阻碍网络视频版权生态的良性发展

  盗版网站侵权使用正版视频内容,分流正版网络视频网站用户流量,导致正版网络视频网站从版权内容中直接以及间接获益能力降低,并损失了服务器与带宽资源。首先,正版网络视频网站投入巨资购买的版权内容被盗版网站零成本使用,用户可以从盗版网站直接免费获得视频内容,这导致正版网络视频网站从版权内容上直接获益的能力降低。其次,盗版网站分流了部分用户,而这样势必造成正版网络视频网站流量减少,直接影响广告主在正版网络视频平台上投入广告的意愿与价格,实际上使得正版网络视频平台从版权内容上间接获益的能力降低。再次,众多的盗版网站通过盗链技术直接在盗版网站上“播放”正版网络视频网站的版权内容,在技术上直接利用正版网络视频平台巨资购置的服务器与带宽资源,严重侵犯正版网络视频网站的版权利益与其他商业利益。

  综上,我们应该清醒的意识到,网络盗版已经成为网络视频版权生态维系的最大障碍。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正在遭受网络盗版之痛,众多的正版网络视频平台长期因网络盗版的存在而业绩增长乏力,长此以往势必造成我国网络视频版权生态的畸形发展。

  二、立体维权是构建多元治理网络盗版的有效策略

  (一)多重原因导致我国网络盗版猖獗

  网络盗版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盗版网站从网络盗版侵权中获益丰厚,在利益驱使下不断铤而走险。从早期的视频分享网站间接侵权,到各大视频网站互诉混战,再到集体打击视频盗播、盗链,网络盗版屡次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网络盗版者以近乎零成本盗版正版网络视频平台版权内容,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

  第二,现行法律关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方式缺少灵活性,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标准偏低,侵权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并且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标准。我国的著作权法修订应注重平行三种计算方法的适用序位,精心雕琢“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的考量标准,全面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定赔偿制度,特别是要尽快明确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以及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第三,尚未建立多元治理的立体维权机制,在面对复杂侵权的情况下维权乏力。网络盗版具有技术手段复杂化、多样化,侵权时间片段化、临时化的特点,因此在实践操作上,侵权证据的取得与证据公证固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网络盗版的治理是综合性、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以及权利人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而目前除却专项行动之外,上述多元主体在多数的网络盗版案件中缺乏常态化的有效沟通协调。

  (二)多元治理的立体维权为网络视频版权生态保驾护航

  导致网络盗版猖獗的原因众多,治理网络盗版问题需要多方合力,因此构建以权利人以“维权源头”、以法律法规为“维权基准”、以司法行政为“维权两翼”的立体维权体系是维系网络视频版权生态健康有序发展的多元治理良方。首先,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能使权利人在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中获得版权内容的高溢价,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作为权利人的正版网络视频平台最有动力去推动网络视频正版化和视频版权内容维权工作。其次,在法治进程日益深化的现代社会,治理网络盗版亦应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并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等参与立法完善工作。再次,司法与行政双重路径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鲜明特点,在现有法律框架与法律适用中构成了版权维权缺一不可的具体手段。

  具体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第一,立法与司法层面,增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适用灵活性,增加法定赔偿的数额,明确网络环境下赔偿适用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针对版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标准缺乏灵活性以及法定赔偿过低的问题,《著作权法》修订应参考国际主流著作权立法的普遍做法,允许权利人灵活适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法定赔偿”三者序位,并提高法定赔偿额。针对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出台相关赔偿标准,如对影视作品侵权赔偿应考虑其档期、知名度、拍摄成本等因素。同时,针对网络环境下侵权盗版严重泛滥,甚至有专门以从事侵权盗版为盈利模式的情况,建议《著作权法》对多次重复侵权者加大惩处力度,包括采取“惩罚性赔偿”以弥补著作权人的损失及维权成本。

  第二,版权行政监管与执法层面,建立以国家版权局为核心的区域联动协调机制。

  严格依照我国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按:条文内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版权侵权执法实践中网络版权侵权管辖存在一定交叉,调查取证时需要各地版权局协调配合,因此区域联动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也有许多地方版权局反映需要国家版权局进行协调建立制度化机制,如各地有执法权的版权局将需要联动的请求书面报送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下发到地区版权局,从而取得各地区版权局在执法过程中的配合,保障网络环境下版权行政监管与执法跨区域联动。

  第三,网络环境下版权企业层面,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维权团队,在版权内容维权工作中进行周密的战略部署和整齐划一的整体布控。

  以《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维权为例,腾讯以内部资深律师为主要力量在节目开播之前对就对节目监控和维权工作进行了全面论证和详细部署,设计多道反网络盗版防线与版权维权方案。并且,成功的将《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节目申报为国家版权局重点预警保护项目。同时,在全国多个省市构建监控体系,联合众多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24小时全网、全平台、全领域、全天候的版权监控,构建了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监控维权体系,随时发现侵权随时进行发函处置。另外,腾讯公司还联合各地公证处,对盗版情况进行及时公证取证,为后续诉讼维权做好了证据准备。腾讯实施的多轮预警、多领域监控和多渠道沟通下线等复合型维权手段,有效的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效的保证了其独播优势,实现了直播期间《中国好声音》第三季42.72亿次有效播放量的佳绩,并直接促进了公司营收的增长。

  网络视频版权保护应该怎么做

  (一)保护的法律依据

  网络作品具有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它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思想和情感的表现;第二,它具有原创性,纯系作者依法独立创造完成;第三,它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和表现,即任何自由上载到因特网的文件必须输人到服务器的硬盘上。这种固定的结果,是能够被人使用互联网主机所阅读与下载(或用软盘拷贝或直接打印到纸张上)的。它不仅具有传统作品的基本特征,也完全受保护作品所做的解释: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这种保护也与国际上对网上作品版权保护的潮流相符。

  (二)保护措施

  1、技术措施

  技术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性。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首要的是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来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成为数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A认证技术等,有效地阻止、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网络文献信息安全。

  2、法律手段

  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一方面,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范作品网上传输行为;既可以通过对传统著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又可以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执法,提升法律地位,维护法律权威。加强对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审查准人制度,实施跟踪监督,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要依法规范网络主体的责、权、利,确保涉网各方的利益平衡与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空间中,作品权利人、网络服务商、传统媒体、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主体。正如“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样,有权利的人也容易滥用权利。著作权人要求拥有作品的绝对专有权,而权利的相对性又不能容许它无限扩大。法律在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正当的财产权利及其基于这种权利带来的财产性利益的同时,也要“为权利的行使设置边界,为权利人的行为划定篱笆”,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保证网络作品得到合理使用。

  当网络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我们还可以采用行政救济、仲裁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途径对其损害予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