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勇等专利侵权管辖权争议上诉案?专利纠纷律师解答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5 03:17: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源泉路。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朋,**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委托代理人:徐*光,**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徐*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狮生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源泉路。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北京市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武清开发区源泉路。法定代表人:李*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俊,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北京市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勇及原审被告**天狮生物工程公司、**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2000)高知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非专利权侵权纠纷,而是一起合同履行中的纠纷。该纠纷应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2、陈-勇于2000年5月18日对**天狮生物工程公司提起诉讼,后于2000年10月6日又补充起诉**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两次起诉,不能采取后诉归并先诉的办法处理。请求本院撤消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本院审查期间,上诉人进一步将其上诉理由和请求明确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因合同产生的纠纷,而不是侵犯专利权纠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天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勇等专利侵权管辖权争议上诉案?专利纠纷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