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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检索报告
八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检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过实际案例中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多种多样,下述是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的简单整理,以供参考。
一、提供支付结算或帮助非法结算的行为
(一)为非法支付结算的行为提供帮助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1:(2020)豫1702刑初652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银行卡并出售,为他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底,被告人林某莲在被告人吴某智的授意下,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从贵州省黎平县至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林某莲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五张银行卡(含绑定电话卡、密码、U盾)交给吴某智,后吴某智将银行卡售卖给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林某莲得赃款500元。经调取林某莲涉案银行卡账户明细发现,两张涉案银行卡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1000542.69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智、林某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银行卡并出售,为他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2:(2020)豫0503刑初359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注册公司并将公司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以帮助进行非法支付结算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20233月份,被告人王某忠通过微信群认识姚某等人,经上述人员介绍王某忠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一平房处,向他人提供自己及妻子刘某身份信息并配合注册成立安阳市浩玲公司,并于20233月18日配合办理了该公司对公账户,王某忠在明知他人使用浩玲公司工商资料和对公账户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给于他人,20233月23日姚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其人民币1000元。经核实,20233月至6月,该公司对公账户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6193153.71元,该对公账户因涉嫌网络诈骗等活动被多地警方查询、冻结。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形
案例1:(2020)闽04刑终184号
裁判要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非法转移资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理由: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禹与吴某敏二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转移资金业务,具体流程如下:二人将实际控制的支付宝账号、京东支付账号信息、收款二维码输入到技术人员搭建的“火星平台”上,并通过该平台与客户进行沟通,客户可在该平台上注册并将需要转移的资金以下订单的方式向平台发起申请,订单内容包括需要转移的资金金额、接收资金的账户等,平台接收订单后会自动计算需要收取的手续费和生成收款二维码并发送给客户,客户通过扫描收款二维码将需要转移的资金转入吴某禹、吴某敏控制的支付宝、京东支付账号,吴某禹、吴某敏收到资金后扣除手续费再按照客户的订单要求将资金转入客户指定账户,由此帮助客户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最终法院认为吴某禹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招募吴某敏等人擅自为他人非法转移资金,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2:(2020)川04刑终79号
裁判要旨: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裁判理由: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瑜先后招聘肖某、林某1及被告人林某明为工作人员,利用收集的支付宝账号以及林某明的支付宝账号,通过被告人林某智提供的“时空支付”软件给黄某风等人经营管理的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2000余万元。上述被告人在收取赌资后,均按照赌博平台工作人员的要求将赌资转至指定账户,帮助赌博平台实现与赌博玩家之间充值资金和提现资金的双向支付,从中提成获利。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瑜、林某明等人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瑜等人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3:(2020)粤0306刑初1370号
裁判要旨:利用淘宝店铺等为赌博平台进行非法资金结算,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2019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邓某岳帮助微信昵称为“t”的人收取境外赌博平台的赌资。具体操作方法是邓某岳先通过熟人介绍收购到他人的淘宝店铺账户,对淘宝店铺进行伪装,添加虚假销售的商品链接,由专门的“码商”制作代付款的支付宝二维码,当赌客扫支付宝二维码付款后,资金进入淘宝店铺绑定的支付宝,邓某岳安排人员将资金转到其控制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上,最后再统一转到“tom”指定的银行账户上,“t”按照收到的总钱款的千分之四支付手续费给邓某岳。为了完成上述收款过程,邓某岳安排被告人邓某君负责“核单”,核对淘宝店铺账户的收款情况,查明是否有未付订单等情况;安排被告人邱某芳等人负责将淘宝店铺账户内资金转账到控制的支付宝或者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刘某海等人再将上述资金继续转账到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内,最后将资金转至“t”指定的多个收款银行账户上。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邓某岳等人共为“t”收取赌资共约人民币三四千万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岳、邓某君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二、制作、销售、维护非法网站、APP的行为
(一)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条件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
案号:(2020)豫0184刑初592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软件开发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如不满足《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2万元标准,则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2019年以来,被告人司某涛在新郑市其家中的互联网上以工作室的名义,为他人提供网络赌博网站的开发、维护服务,从中收取服务费。司某涛通过给被告人任某杰开发、维护“大发国际”赌博网站,共收取服务费5733元;通过给黄某(另案处理)开发、维护“开元娱乐”赌博网站,共收取服务费5500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文杰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司某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软件开发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构成其他犯罪的条件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案例1:(2020)粤0825刑初66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利用其制作的赌博网站组织赌博,仍然利用计算机帮助他人进行赌博网站运行和维护,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裁判理由:经查,被告人叶某华、王某毅、梁某柏在犯罪嫌疑人周某发的要求下,开发赌博网站的软件,然后提供给周某发使用,获取酬劳10万元,周某发在使用赌博网站的过程中,因赌博网站尚不完善,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情况下,三被告人帮助对该赌博网站进行技术处理,对于此后的帮助,三被告人没有另收取费用。综上,三被告人主观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发开发赌博网站,并获取酬劳10万元,后因赌博网站不完善而出现问题而跟踪处理(不再收取费用),故三被告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案例2:(2020)吉刑终8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经查,龚某政、刘某1等人使用信息网络技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虚假外汇平台,招募下级代理吴某飞等人使用该平台并收取分成,吴某飞等人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使用话术单谎称帮助被害人炒外汇赚钱、发布投资外汇赚钱的截图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注册平台账号并投入资金后,通过操控平台的后台数据使被害人投资亏损并收取交易手续费。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述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诈骗罪。刘某2作为平台的技术人员,负责协助龚某政维护平台,更换微信公众号,维护并更换被查封的后台入金、出金通道,龚某政、刘某1与刘某2的行为亦分别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原审认定龚某政、刘某1与刘某2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正确。
(三)出售非法网站给他人的同时自身也经营非法网站的,数罪并罚
案例:(2019)闽08刑终357号
裁判要旨:不仅向他人制作、推销赌博网站平台、提供测试及售后服务,同时还伙同他人自行经营赌博网站营利,系出于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两个犯罪行为,分别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开设赌场罪,应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上诉人徐某杰、郑某1、林某1、滕某1原审被告人傅某毅、龙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为其犯罪提供赌博网站源代码的修改、编译等技术支持并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诉人徐某杰、郑某1、林某1、滕某1伙同他人建立网络赌博平台并接受投注供他人赌博,涉案赌资共计1003835.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徐某杰不仅向他人推销赌博网站平台、提供测试及售后服务,同时还伙同他人自行经营赌博网站营利,系出于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两个犯罪行为,分别单独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开设赌场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徐某杰及其辩护人关于属法条竞合应择一重处的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三、其他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
(一)为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2018)冀08刑终117号
裁判要旨:在网站投放涉案APP的广告,进行涉案APP的广告宣传,对涉案APP进行营销,从而推广涉案APP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冼某文在明知万泰公司的APP内播放淫秽短视频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帮助万泰公司推广上述APP。2017年3月至同年5月11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华、梁某辉受雇于被告人冼某文,与冼某文共同推广上述APP。二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包括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本案中,上诉人冼某文等人对涉案APP进行营销,从而推广涉案APP,其等人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定罪处罚。
(二)为网络犯罪提供安全维护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2019)皖06刑终162号
裁判要旨:明知网络平台传播淫秽物品,仍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多次提供服务器维护,保障该平台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自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旋通过微信联系从其上线代理被告人姜某云处购买用于登陆潘某拉等淫秽色情直播平台的卡密(数字钥匙),再通过微信联系出售卡密发展会员。会员使用手机软件登陆后可以随意观看在线淫秽色情表演及点播平台存储的淫秽视频。姜某云系从其上线代理被告人李某岩处获得潘某拉直播平台的代理权限,李某岩、姜某云分别通过微信联系向下线代理和个人出售卡密,还代理在该平台上投放广告,从中牟利。被告人陈某彬明知潘某拉直播平台经营者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介绍被告人佘某良为该平台提供技术支持。佘某良明知该平台(后改名Box)传播淫秽物品,仍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多次提供服务器维护,保障该平台正常运行。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良、陈某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服务器安全维护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为网络犯罪提供设备维修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8)粤0118刑初1007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盗窃犯罪,仍为其修理关键作案设备采集器,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2018年2月20日左右,被告人曾某卓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附近,使用嗅探设备非法获取了被害人艾某1的手机短信后,同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卓利用该信息获取被害人的秘密后,在网络上盗刷了被害人艾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4999元。后被告人曾某卓于2018年3月2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2018年3月期间,明知被告人曾某卓需要维修的嗅探设备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设备仍然予以修复,为被告人曾某卓实施的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被告人曾某卓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盗窃犯罪,仍为其修理关键作案设备采集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为网络犯罪提供伪基站的,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案号:(2020)桂13刑终208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符合诈骗罪的数额要求时,依法应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20234月初,被告人覃某伟经网络认识一名昵称叫“小牛队”的陌生男子(另案处理),该男子要求覃某伟在来宾辖区内将手机SIM卡插入“多卡宝”设备里,帮助获取4G信号后由该男子远程拨打电话,每天每台“多卡宝”支付好处费100元。覃某伟同意后该男子将手机SIM卡及“多卡宝”邮寄给覃某伟。覃某伟明知他人在利用该“多卡宝”设备实施网络诈骗等相关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赚取利益,仍伙同谢某甲(另案处理)购买充电宝等工具,先后四次到郊区偏僻地方,由谢某甲负责放风,覃某伟负责放置“多卡宝”帮助获取4G信号,使得对方能远程操控使用该SIM卡拨打诈骗电话或发送诈骗短信。其中,被帮助对象先后利用手机拨打被害人刘某甲、吕某甲、张某甲电话,分别骗取对方32075.16元、66682元、117830元。最终法院判决覃俊伟行为不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构成诈骗罪,依法按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为网络犯罪提供服务器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6)粤51刑终154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继续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服务器租赁、托管业务,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被告人张某荣等人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设立办公地点,负责公司日常运营、赌博网站开发等工作,同时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在泰国佛统府一农庄设立维护点,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被告人温某亮在明知张某荣等人提供赌博网站供他人组织赌博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服务器租赁、托管服务。一审认为被告人温某亮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温某亮在经营互联网服务器租赁、托管业务过程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继续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服务器租赁、托管业务,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温某亮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改判温某亮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为电信诈骗提供电话卡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8)渝05刑终626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依旧为其提供电话号码及设置呼叫转移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2004年左右,乔某明开始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天伟平价号码铺”,销售电话卡、游戏点卡等,并留下自己的官网作为交易联系方式。2014年9月左右,因网络销售电话卡等业务的交易管制,乔晓明关闭淘宝网上的店铺。2014年底始,有人通过乔某明的官网联系乔晓明购买上海固定电话及手机卡、北京固定电话及手机卡,并设置呼叫转移及充值。乔某明在明知有购买者从事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向对方销售固定电话及手机卡,并按照对方要求设置呼叫转移及充值话费,期间共获利6000元。乔某明出售的千余张固定电话卡,经查目前涉及全国电信诈骗案件300余起,涉案金额2000000余元。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乔某明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依旧为其提供电话号码及设置呼叫转移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七)为电信诈骗提供改号服务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6)苏0412刑初1196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利用改号软件用于电信诈骗,仍提供改号软件及服务器存储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裁判理由:2015年5月份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人张某盼,向被告人张某盼购买回拨系统,被告人张某盼在明知出售改号软件违法的情况下,仍按照被告人陈某的要求在回拨系统上加装改号软件,并约定了每月的维护费及租赁服务器费用。之后,被告人陈某联系线路商提供线路服务,在该改号软件能正常使用后提供给被告人曾某泽、曾某权等人,且帮助被告人曾某泽等人将去电显示号码修改为淘宝官方客服电话号码,收取高额话费。法院认为,由于“改号软件”具有任意更改显示号码、无法查找呼叫原号码、隐蔽性强等特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3年要求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改号软件”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违法行为,但被告人张某盼明知销售改号软件系违法行为,且明知有人因做改号遇到电信诈骗被抓的情况下,仍告知陈某其提供的改号软件可以显示任意修改的号码,可以显示110等,被告人张某盼系违法售卖改号软件,且主观上已明知他人利用改号软件用于电信诈骗,仍提供改号软件及服务器存储等技术支持,造成多人被骗,经济损失未能追回,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八)为电信诈骗提供通讯传输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号:(2017)浙07刑终864号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相关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理由:2014年7月初至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李某洪等人先后以公司的名义向ICX(公司简称)、CORE3(公司简称)、LAOLI-86(个人)等处租用国际、国内及港澳台等地区通讯线路,购买服务器、加装VOS软件(具有计费和改号功能)架设通讯平台,对外出租电信线路(支持“透传”和“群拨”功能)。2014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李某洪等人通过网络发展了客户TALK2ALL(公司简称)。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洪接到线路供应商关于其出租的相关电信线路涉嫌诈骗的投诉,并且强行关停了部分电信线路。被告人李某洪在知道自己出租的电信线路可能涉嫌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没有进一步向客户核实情况,放任其继续使用。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他人通过李某洪等人出租给TALK2ALL的通讯线路,从境外将主叫号码修改成政府机关号码进行呼入,冒充公检法等政府机关拨打诈骗电话,造成至少20余人被骗,被骗金额达人民币230余万元。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相关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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