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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四要素
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四要素
作者:王永贵(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今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要确保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打早打小”,又“打准打实”,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关键。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出来的特征,危害性特征属于本质性特征。笔者在此就危害性特征的理解及在实践中如何证明“危害性特征”等问题谈以下几点体会:
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四个显著特征,前三个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性特征,是组织的一般性结构要件。危害性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程度性特征,是一个犯罪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组织结构趋于稳定,组织内部有了明确的价值追求和组织“亚文化”的情况下才出现的。因此,前三个特征具有非典型性,实践中很难仅凭前三个特征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也难以和“恶势力”团伙相区别。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危害性特征。
要判断一个犯罪组织是否具备危害性特征,应从四个要素来考量:一是行为要素,即需要具备实现其违法性的具体行为方式,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等;二是范围要素,即限定危害性的影响范围为“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实践中通常称为“区域控制”或者“行业控制”;三是后果要素,形成了非法控制或者产生了重大影响,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将非法控制等同于危害性特征,非法控制并不能全面体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四是程度要素,即要求达到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如果没有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只是一般的轻微影响,则只能就个案进行处理,不能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对待。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机械套用四个特征,不能仅从数量上对特征进行判断,更要充分运用体系解释,全面考虑其组织发展的阶段,以及在当地产生的严重影响等
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适当界定“一定区域”“一定行业”是证明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一般是集中在某一时间段,通过一些个案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该区域的某一行业内迅速扩张其影响力,以便快速获取非法利益。为精准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精准界定该组织存在的区域范围是证明其危害性特征的基础。在界定范围时,首先应判断该组织是属于“行业控制”还是“区域控制”;其次,即便认定为“行业控制”,仍需要进一步界定区域范围,以降低证明难度。适当界定范围必须遵循组织发展的客观情况,以其实施的个案为梳理主线,按照其发展壮大的时间跨度,选取证明难度较小的范围来反映危害性特征。
具有“非法控制性”或者“重大影响”是证明的核心。危害性特征中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可归纳为后果因素,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过程中所追求的危害后果达到某种非法控制程度或者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正常秩序造成冲击乃至重构。因此,证明犯罪组织危害性特征时,需要将证明的重心放在“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上。在明确选择范围要素的前提下,通过收集该组织在区域内或者行业内排他性竞争案件,或者一段时期内非法获取某一领域经济利益的个案来证明其非法控制性,通过收集来自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年龄的证人证言来证明其社会影响。
厘清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一般规律是证明的前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产生发展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初期雏形多表现为“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危害性特征是其最本质特征,如其组织、经济、行为特征不太明显,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特点的原因,但危害性特征却是其从成立初期便一直追求的。组织、经济、行为等特征是危害性特征的发展过程和必经阶段,在证明危害性特征的时候,离不开前三个特征以及用于证明其他特征的个案的证明作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公开性”不是证明的必选项。因为“非法控制”需要在一定区域或者领域内产生公开的、广泛的“震慑力”,导致公众对该组织闻之色变。实现称霸一方、达到非法控制的目的,往往需要依赖违法犯罪活动,这就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的公开性。诚然,在大多数案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扩大影响,公然采用暴力手段,非法牟取利益,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但并非所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均以“公开性”为其必要条件。尤其是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更多采用公司化运作或者刻意以公司形式掩盖其“公开性”。如将“公开性”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则忽略了其发展的阶段性和新趋势,不利于惩治此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因此,“公开性”不是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的标准,也不是必须证明的对象。
载于《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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