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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法院网:回避适用的对象及申请回避的理由,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回避制度是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公正的有力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回避可以分为指定回避、自愿回避和适用回避。
1.法官和执行人回避的原因:
诉讼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法官(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与本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原因:
当事人有权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回避。在下列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不一定能直接挑战法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法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请求回避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自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介绍律师等人员办理案件;法务吧
(三)收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各种活动,费用自理;
(五)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贷资金和车辆。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房屋等方面给予的利益。
此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缺席两年后,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在原审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允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为诉讼或者辩护的除外。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许。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的司法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当事方可据此要求他们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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