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司法局: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刑事拘留的规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47:3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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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说出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脱逃犯罪、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的。"

沈阳司法局: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刑事拘留的规定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由拘留人员注明。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公安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包括使用约束。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应当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被拘留的人。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异地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沈阳司法局:刑事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刑事拘留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期限最长为14天。对脱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长羁押期限为37日。

脱逃罪,是指跨市县连续作案,或者在本人住处作案后,逃往其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犯罪是指实施三次以上犯罪;团伙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犯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下列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决定拘留时,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3360。

(一)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现行犯被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由决定拘留的机关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二)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决定使用拘役时,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西藏、云南等偏远地区来不及上报的,可以同时上报,同时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留学生使用刑事拘留时,经征求当地外办、高教厅、局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批准。

刑事拘留的概念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