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法院网:刑事拘留的有关规定,刑事拘留法律法规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46:1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脱逃、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报请审批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也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为14日;对在逃犯罪、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羁押时间最长可达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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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等辩护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