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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司法局:检察院刑事拘留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检察院刑事拘留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为十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具体:
第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十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1日延长至4日。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两个部门承担。对于两个部门如何使用本法规定的羁押期限,一种意见认为,侦查部门和逮捕部门都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侦查部门可以使用更长的羁押期限,可以更好地为逮捕部门的审查工作奠定基础;相反,审查逮捕部门可以使用更长时间的羁押期限,这也可以更好地检查侦查部门的工作。因此,只要两个部门的总使用期限不超过法定期限,就不需要在两个部门之间划分如何使用羁押期限。持相反观点的认为,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使用羁押期限的时间应当明确划分;否则可能导致侦查部门使用羁押期限过长,审查逮捕部门无法完成工作。同时,明确划分两个部门的时限,也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可以防止纠纷和推诿。
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使用的羁押期限应当明确划分,这样更有利于两个部门的工作。具体划分方法可以参照本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公安机关移送逮捕的拘留期限。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移送我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转院审查时间可延长1至4天。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在本院侦查部门移送案件后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最后7天并不都是审查逮捕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时间,也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的时间。
二、检察院刑事拘留程序
1.人民检察院应当首先审查被羁押的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防止发生社会危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由办案人员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将移交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异地羁押被羁押人的,应当通知被羁押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羁押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执行。
3.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妨碍侦查无法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附卷说明理由;不能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附卷说明理由。所谓妨害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案犯闻讯后可能逃逸、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犯罪的共犯需要查证,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客观原因,如地震、洪水造成交通中断,或者被拘留者没有说出真实姓名、住址等等。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等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羁押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羁押措施,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羁押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投诉人。同时,侦查部门应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我监检察部门。
三、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赋予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均为紧急情况。只有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能决定拘留; 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无权决定拘留。这种法律规定与拘留的性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的特点是相适应的。拘留是对真正处于危险中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紧急措施。
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案件主要是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其他案件。这些刑事案件的主体都有姓名、工作单位、固定住所。同时,这些犯罪一般都不是现行犯,大部分都是案发后才被发现的。实际危险性一般不如其他刑事案件严重,人民检察院已决定逮捕。
权力。所以,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自侦的案件,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紧急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紧急情形时,才有权决定拘留。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检察院刑事拘留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以及检察院刑事拘留程序是怎样的。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我国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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