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法院网: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拘留,什么是拘留所,什么市看守所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44:1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拘留,即临时拘留,是执法机关在特定紧急情况下,暂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称刑事拘留。

遂宁法院网: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拘留,什么是拘留所,什么市看守所

拘留判例中有几个要点:

第一,拘留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紧急处理,具有随意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本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脱逃犯罪、多发性犯罪、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的。可见,拘留是一种针对或主要针对现行犯的随机应急处理措施。

其次,拘留通常是侦查人员享有的一种强制权力,具有行政性。由于上述特点,拘留在适用时需要更加灵活和廉价。作为一种临时措施,不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属于侦查官员的一种特殊权力。因此,它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是行政侦查权的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拘留权由侦查机关享有,没有司法检察审查和法院审查程序。

再次,由于上述两个特点,拘留具有很强的时间限制。鉴于拘留的随意性、廉价性和行政性,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应当严格限制拘留时间。其严格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羁押期限。 第二,时限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时间长。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天。对在逃犯罪、累犯、团伙犯罪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