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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解读绑架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绑架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全的担忧,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强行劫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1.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绑架本身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危及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在通过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后,受害者将被限制和监控,从而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如果绑架罪实施者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实现,受害人将被杀害,其生命将受到侵犯。
这一罪行的目标是任何有生命的白人,不仅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儿。实际上,被绑架的目标大多是妇女、儿童、个体经营者、私人业主或大公司和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因素
客观上,这种犯罪的特点是通过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所谓暴力是指对受害人身体的直接攻击和胁迫,如捆绑、推、拉、打、伤害、强行移动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服从的方式威胁使用暴力,并对受害者施加精神胁迫,使受害者不敢反抗的行为。有些人认为除了暴力和威胁,还有其他非暴力的威胁。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会危及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威胁和麻醉方法完全不同。正如非暴力威胁一样,强行没收受害者的财产不是抢劫罪,而是敲诈勒索罪,胁迫非暴力内容应被判为贩运妇女和儿童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在场受害者的亲属。胁迫可以通过语言或行动来完成,例如在受害者面前用刀,但胁迫必须在受害者面前完成。所谓麻醉是指使用药物、酗酒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瘫痪、昏睡和昏迷的受害者。
无论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的方法,其本质特征都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导致被害人无法抗拒、不敢抗拒、无法抗拒或不知道如何抗拒和抢夺被害人。因此,暴力、胁迫和麻醉的程度应该达到受害者不能、不敢、不能或不知道如何抵抗的程度。如果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推、拽或实施威胁轻微暴力的行为或呕吐酒、吸毒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无法、不敢、无法或无法抗拒,且被害人的旅行行为主要是由于轻信和引诱,则不能定罪。
所谓的“劫持”是指从受害者的原籍抢劫并控制受害者。如上所述,有许多方法来控制受害者,如捆绑、禁闭、监视、关押、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在控制受害者的过程中,行为人可以使用或不使用暴力或威胁。
3.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索取他人财物或劫持他人为人质。所谓勒索金钱或财产的目的是,犯罪者绑架受害者,以威胁伤害受害者,并迫使受害者的近亲交出他们的财产。这里的财产包括金钱、有价证券、金银财宝和其他有经济价值或财产利益的物品。
二。识别
(a)这一罪行与贩运妇女和儿童罪行之间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和绑架都有绑架行为,这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同的犯罪目的。绑架和贩运妇女和儿童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而绑架的目的是勒索财产和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2)本罪与
威胁绑架罪常与敲诈勒索罪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目标是不同的。敲诈的目标和获取财产的目标是一样的。然而,绑架的对象不同于获取财产的对象。
2.客观要求是不同的。如果敲诈的威胁是暴力,行人声称这将在未来进行,而绑架暴力的威胁已经在当时和现场进行。
3.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人并不是为了隐藏和控制而捕获被害人,而绑架罪则是为了隐藏和控制对被害人的捕获。此外,如果犯罪者通过绑架欺骗和恐吓一个人,而绑架并不存在,也不当场交付财产,那么他就不应被判犯有敲诈或绑架罪,而应被判犯有欺诈罪。如果欺骗恐吓某人当场交出财产,而恐吓的内容是对人的暴力行为,则应作为抢劫罪处罚;如果恐吓的内容是泄露隐私,那就应该作为敲诈来惩罚。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有着特殊而普遍的关系,二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此外,绑架罪必须客观地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方法与非法拘留方法在性质上没有区别,但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罪构成。这两种犯罪中绑架和劫持受害者的空间特征也是相同的,可以是呆在现场 ,也可以是将受害者带离其原来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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