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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犯罪,股票诈骗犯罪的新动向
"股票市场存在风险,所以投资应该谨慎."这句话不仅反映了股票市场本身存在的操作风险,也表明了股票市场的周边因素所包含的风险,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选择。随着投资热潮的兴起,许多人打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幌子,通过提供虚假的股票信息,大肆诈骗群众,严重侵犯了群众的财产安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在过去三年中,法院已对23人向股东提供虚假股票信息进行欺诈的3起案件提起公诉。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企业经营耀武扬威,设立网站骗取信任,虚假承诺高额回报,会员制骗取会费。
1、成立公司夸大实力
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一些股票欺诈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首先选择核心业务区租赁办公场所,借用资本市场知名的一家外资股票基金公司的名义,并在重庆设立分公司,试图掩饰公司的资质和实力。
例如,在江北区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曾某案中,李某、曾某等人成立了“xx江北区商业信息咨询部”,并向客户宣称“深圳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召集了郑某等8人,建立了一个“经理-主管-业务员”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管理层级。
2、开设网站骗取信任
在股票欺诈案中,为了让股东相信他们的公司有实力和信誉,犯罪嫌疑人还利用互联网设置网络电话和网站来骗取股东的信任。
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如吴案中,吴注册的公司不具备从事证券咨询的资格。他在网上建立了一个名为“西南**私募”的网站,公布了与公司无关的专业股票分析师的数据。他冒充知名顾问通过网络虚拟电话联系受害者,骗取投资者投资,骗取投资者100多万元。
3、虚假宣传高额回报
据了解,在股票欺诈案件中,一些嫌疑人利用内幕消息或大宗资金来控制股票的涨跌,如通过与他们合作获得高额利润回报等。进行虚假宣传,向股东鼓吹高额投资回报。
记者了解到,在张案中,他以推荐股票意外上涨为由,向股东吹嘘"公司"的实力,谎称"公司"正在注入资金推动某只股票上涨,并拥有一支强大的研究分析队伍。如果他与张合作,他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回报,并诱使股东将不同数额的"会费"汇入他提供的账户,成为他的"会员"。张某3人在网上购买了股票投资者的电话信息,以销售员、股票分析师、投诉电话接线员等角色给客户打电话。他们以推荐股票为名,在获得客户信任后,骗取了股票投资者的会员费,共骗取会员费7000多元。
精华阅读:合同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合同诈骗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4、用会员制骗取会费
一些嫌疑人采用会员制,以会员享有特殊待遇和更多信息为由吸引股东加入俱乐部,然后要求会员缴纳会费、信用基金和备案费,从而诱使股东在不同阶段以不同的名义一步步落入欺诈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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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李某和曾某案中,李某以获取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在获得股东信任后要求股东支付“会员费”。当股东有进一步合作的意图时,他们会诱使客户支付“诚实的钱”。如果股价上涨,他们会欺骗股东加入“百万军团”并支付团体费用。就这样,李等人骗取了110多万元。1/2 1 2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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