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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认定及处罚
首先,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故意杀人的要素
1.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杀人罪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人的生命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结束。刑法中生命开始的标志可以说是胎儿与母亲分离后开始独立呼吸。在我国的实践中,生命的终止以心脏骤停为标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心脏不可逆转地停止跳动,这可以被视为生命的终结。因此,胎儿和母亲体内的尸体都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客体,但侵犯其权利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侮辱尸体罪。
2.客观因素
这种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1)行为的非法性,即没有理由非法封锁。有法律依据的行为不能构成故意杀人,如正当防卫中杀害非法侵权人、依法执行死刑等。
(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如射击、利用他人或动物,也可以是消极的,如母亲未能给婴儿喂食,导致婴儿饿死。故意不作为杀人相对较少。一般来说,犯罪者必须承担防止受害者死亡的具体义务。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式是基于身份、地位或以前的行为。例如,当一个成年人和一个未成年人一起外出并受到野生动物的袭击时,他有能力营救但不能营救,从而导致死亡,然后他因疏忽而犯下故意杀人罪。
(3)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犯罪完成时,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犯罪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14岁以上负有刑事责任的人都可以构成犯罪,任何14岁至16岁之间负有刑事责任的人都可以成为这一罪行的主体。
此外,应当指出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满16周岁不满14周岁人员刑事责任范围的答复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令[2002]12号)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犯罪行为。对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杀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只有那些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那些绑架和杀害其妻子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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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对于杀害被绑架者、绑架和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故意造成被绑架妇女和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犯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意图可以是直接意图或间接意图。一般来说,作为犯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而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往往是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这通常是一种意外。例如,在森林里,人们被误认为动物而被射杀,犯罪者主观上无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这被视为一种意外。
三、故意杀人的认定
(a)犯罪和非犯罪
1.违法行为是否有阻碍的原因。自卫、紧急避险、事故、竞争和执行公务杀害他人一般不构成犯罪。
2.他人行为导致自杀案件的认定
(1)帮助自杀行为。
帮助自杀是指:首先,其他人有自杀的意图,犯罪者在精神上鼓励他们自杀; 第二,他或她提供物质援助,使其他人能够实现他或她的自杀意图; 第三,他或她是在那些有自杀意图的人的委托下被直接杀害的。在民事侵权法中,被害人的同意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但是剥夺他人的生命违反了法律和公共秩序以及良好的习惯,因此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应当构成故意杀人。虽然“安乐死”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可,但在我国立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前提下,它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帮助自杀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唯一原因,有时它可能是次要原因,因此它的危害很小,应该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然而,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仍应受到调查。
(2)教唆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引诱、命令、胁迫等手段,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由于教唆犯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所以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教唆犯是无行为能力人,则教唆犯应被视为故意杀人的间接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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