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之轮奸情节的认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5 07:48:4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个有着强J的人,如果他成功或失败,能被认为是一个“圆J”吗

强奸罪之轮奸情节的认定

前言

J轮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男人轮流强迫J在相同或更短的时间内与同一个女人通奸,这是由于共同的强烈J意图。《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将“两轮以上”作为强奸犯的加重情节,其量刑幅度也从**款规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两个量刑幅度是相互联系的,没有中间缓冲区。这意味着,一旦情节存在,不管情节本身的具体情况如何,它都将被判处十多年的惩罚直至死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法在打击轮J行为上的严厉性。然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并不像理论上的抽象概括那样清晰和典型。有圆J情节的案例不一定比简单的强J行为对社会更有害。因此,这一加重情节给司法实务界带来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摘要]2007年2、3月的一个下午,受害人王某在网吧上网。被告张某、周某威胁将受害人强行带至当地一家酒店218房间。当周某在屋外等候时,张某先在屋内对受害人施以强J。张强和林孜飞说完之后,周就进了房间,伸手去抓受害者。他计划做j,但受害者灵活地躲开了,成功地逃离了房间。

被告人周帮助张将被害人强行带至酒店房间。张强的受害者完成了犯罪。如果此时停止审理,则张星期二的人构成共同犯罪,并对共同犯罪的完成承担刑事责任(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认为对这种情况不会有太多争议。然而,这一案件中的犯罪并没有停止。周也想对受害者执行J,但由于他的意愿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这样做。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二。观点之争

对于上述问题,司法实践者在实践中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两个被告有着共同的目的,并想轮流对受害人实施J-淫荡,如果J-淫荡得逞,其中一人应被视为强J完成。至于J轮,它只是法律规定的强J罪的加重情节之一,不存在既遂或未遂问题。另一种观点是,圆j也有试图完成的问题。如果其中一个失败的原因不是意志,它应该被认为是圆j企图完成。如果是第J轮,可以根据第J轮的成绩从轻处罚。

第三,作者的观点

(a)加重情节只构成和不构成区别,不存在既遂和未遂问题

加重犯的特征是指发生了基本构成条款不能包括但加重处罚条款特别规定的严重情节或严重后果。这种严重情节或严重后果不仅是加重犯成立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加重犯构成要件齐全的标志。因此,加重犯只存在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存在既遂或未遂的问题。

从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完整的角度,可以分析以下三种情况:

1.没有加重情节的,加重情节中没有加重情节的构成要件,加重情节不成立;

2.预期的加重情节已经发生。即使是未遂的基本犯罪,其结果加重犯的构成也是完整的,并且已完成的犯罪而不是未遂犯罪成立。

3.发生了意外的加重情节,这仍然符合加重情节的构成。这是既遂而非未遂的加重情节。如果预期的绘图结果没有出现,可以考虑

2.所有行为者都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意图来强化J。这种故意要求他们彼此知道对方有意图与同一个受害者通奸并决心犯罪。

3.每个演员都有一个强J受害者的行为。这种情况应该从广义上理解。我们不能认为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是强J有成就的,叫做圆J.笔者认为,只要每一个行为人都在自己的行为中表达了强化J的意图,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J的淫荡行为,就可以视为J轮的情节。至于J轮中的每一个行为人是否都成功实施了通奸罪的具体情形,包括全部通奸罪、非意志原因的失败或一人以上的失败、一人以上的失败,则是强J罪的既遂或未遂所要解决的问题

(3)如何处理文章中的案例

提交人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周在文章中没有成功谋杀J .但是,他进屋抓捕受害人的行为应被视为暴力行为,应被视为已经开始实施"强J "行为。因此,本案应认定张某为圆J,周某应为实现"强J "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并具有"圆J "的情节。但是,由于周强杰的被害人在本案中未能起到辅助和辅助的作用,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量刑幅度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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