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英涉嫌职务侵占案(经辩护,取保候审释放)-成功案例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10:12:3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案例法律知识,黄X英涉嫌职务侵占案(经辩护,取保候审释放)-成功案例.一、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起诉意见书穗公海诉字(2009)第605号犯罪嫌疑人黄X英,女,1980年12月18日,汉族,中国籍,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原广州市瑞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X树东X街25房。违法

一、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起诉意见书

黄X英涉嫌职务侵占案(经辩护,取保候审释放)-成功案例

穗公海诉字(2009)第605号

犯罪嫌疑人黄X英,女,1980年12月18日,汉族,中国籍,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专,原广州市瑞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X树东X街25房。

违法犯罪经历:2009年4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黄X英有下列犯罪事实:

广州市瑞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合作进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咨询和建帐工作协议,犯罪嫌疑人黄丽英入职广州市瑞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后受公司指派,负责到广州市广州市新X瑞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海印江X粮油有限公司收取劳务建帐费。自2005年8月始,黄X英利用掌管收取现金之便,先后21次将所收取的劳务建帐费合共人民币126310元私下截留,侵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X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局长:旋志强

注:1、犯罪嫌疑人黄X英现押于海珠区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三册六卷。

二、黄X英涉嫌职务侵占案律师意见书暨取保候审申请书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724825670)

[2009]环球经律刑字110号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本案经办检察官:

本律师受被告人黄X英及其丈夫杨许勇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黄X英涉嫌职务侵占案”中担任被告人黄X英的辩护人。

本律师审查起诉才介入本案,到贵院阅过一次卷宗,复印了部分的材料进行分析,并会见了二次黄X英,了解有关案情,现就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内容,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参考:

一、对本案指控侵占的金额有异议,郎鉴字(2009)60017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是错误的,不能作为指控的依据。[page]

该《司法鉴定报告》仅依靠瑞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海印江南粮油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联》作为鉴定的材料,没有把《现金日记帐》、《收款日报表》、黄X英存入瑞海公司广州市商业银行江南西支行帐号的《进帐单》作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显然不全面,结果必然错误。因为黄X英已把绝大部分钱上交了,并存入瑞海公司广州市商业银行江南西支行帐号,在《现金日记帐》、《收款日报表》有清楚的记录。但黄X英因担心此前的事情败露,隐匿了部分业务合作公司开具的发票联,没有上交到公司。所以,存在黄X英已交了钱,但没有交发票的情况。现瑞海公司仅把两业务合作公司开具的发票联作为鉴定的依据,不能反映实际的客观情况,而黄X英交到公司的钱,最直接地反映在《现金日记帐》、《收款日报表》中,没有这些帐册作为鉴定的材料,鉴定显然错误。

其实黄X英到底侵占了公司多少款项,不需要鉴定的报告,也是可以直接计算出来的:公式如下:

1、黄X英从公司领取发票总额-黄X英退回公司发票总额=黄X英收到的业务款总额。

2、黄X英收到的业务款总额-已返还两个业务合作公司总额=黄X英应上交到瑞海公司款项总额。

3、黄X英要上交到瑞海公司的总额-黄X英已交到公司款项总额=黄X英侵占公司款项总额。

因为黄X英从公司领取发票总额、黄X英退回公司发票总额、已返还两个业务合作公司总额事实很清楚,均可以从有关材料计算出来,黄X英已交到公司款项总额直接从《现金日记帐》、《收款日报表》计算出来,黄X英侵占的数额是容易计算出来的。

另外,据黄X英反映,其上交公司的款项,大部分是存入瑞海公司在广州市商业银行江南西支行的帐号上,贵院必要时,也可向瑞海公司、该支行调取出来,对帐核清。

(注:本律师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该案,到贵院阅卷时,内勤没有拿出《现金日记帐》、《收款日报表》,所以没有复印到,会见了黄X英后,才清楚该两份材料对本案的重要性,后联系内勤想第二阅卷,被告知由于案件太多,不便安排本律师第二次阅卷,所以数额方面,麻烦检察官核算清楚)。

二、据黄X英回忆及反复计算,其确认实际侵占瑞海公司的总金额为14770元,数额较小,能否不作起诉处理?

黄X英陈述:在瑞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中,其侵占公司的款项为11650元;在海印江南粮油有限公司的业务中,其侵占公司3120元,合计为14770元;而广州地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为20000元,如黄X英陈述属实,则黄X英尚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刑事判刑数额,所以请求贵院依法对黄X英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贵院如核清有关侵占数额,请告知本律师,本律师转告黄X英家属尽量借钱退赃,以求贵院对黄X英不起诉或取保候审处理。

三、本案有特殊的背景:瑞海公司存在企图夸大侵占金额报复黄X英的不良目的。

瑞海公司不为黄X英缴交住房金积金,还拖欠黄X英奖金、加班费等费用,一直不想支付,黄X英维护自己权益提起劳动仲裁,在案件将开庭审理时,瑞海公司担心输官司而赔钱,报案抓捕黄X英,使黄X英不能出庭参与仲裁而按撤诉处理,以此作报复。所以,本案涉案侵占的金额确存在不真实性,带有人为因素。

四、黄X英家庭状况不好,其先生杨许勇愿作其担保人,请求贵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黄X英家庭、幼子成长均有利。[page]

黄X英的幼子不到2岁,其先生工作很忙,无法照顾家庭,幼子只能由年迈家婆照顾,生活压力很大,由于照顾不到,严重影响幼子的成长,请求体谅黄X英的家庭生活状况,对黄X英予以取保候审。(公安侦查阶段,办案部门也考虑过对黄X英取保候审,说明本案对黄X英取保候审具有可行性。)

基于上述理由,黄X英为广州人,监管容易,应黄X英及其先生杨许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我们为被告人黄X英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为其先生杨X勇,烦请贵院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9年7月31日

卢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0050

电话: 83858533-207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附:

1、《结婚证》复印件1份

2、《杨X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黄X英涉嫌职务侵占案律师意见书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724825670)

[2009]环球经律刑字110号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本案经办检察官:

本律师受被告人黄X英及其丈夫杨许勇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黄X英涉嫌职务侵占案”中担任被告人黄X英的辩护人。

本律师于2009年7月31日向贵院提交了一份《黄X英涉嫌职务侵占案律师意见书暨取保候审申请书》,现根据第二次阅卷了解的情况,向贵院出具本《律师意见书》,请贵院结合二份《律师意见书》,一并审阅。

一、唐海明记录的《现金日记帐》,这能反映出黄X英已向单位已缴交的款项的情况,贵院应依法向瑞海税务师事务所调取。

本案目前有关帐本方面,仅有黄X英《收款日报表》,从《收款日报表》看,只能反映黄X英收到客户款项的情况,而黄X英所做的帐本,时间上与合作单位开具的发票日期难与对应上,如果单纯地看黄X英所做的《收款日报表》,难以看到侵占的情况。同时如果仅从黄X英所做的帐本,就认定黄X英存在职务侵占,材料上也不全面,难以审查清案情。基于此,本案中瑞海税务师事务所出纳唐海明记录《现金日记帐》很重要,它能反映出黄X英已向单位已缴交的款项的情况。瑞海税务师事务所在报案时,本应当缴交给办案部门,但至今迟迟不交,显然隐瞒重要证据,试图依靠难以成立的郎鉴字(2009)60017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冤屈黄X英,达到报复的目的。因此,贵院应依法向瑞海税务师事务所调取唐海明记录《现金日记帐》,并核查该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以防止瑞海税务师事务所在证据上造假。

二、有关涉案的11万元尚未核销的发票存根,贵院应当向瑞海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调取,作为证据附卷宗。

从海珠区公安分局于2009年8月20日向瑞海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吴耀荣所作《询问笔录》反映:黄X英所缴交的发票存根还有11万元未核销,但未核销的发票是哪些?这些发票是什么时候开的?开给哪个单位?黄X英是否已交过款,均不清楚。所以,为了审查清案情,贵院应当向瑞海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调取有关涉案的11万元尚未核销的发票存根应当作为证据附卷。也便于黄X英届时核对。[page]

三、如果黄X英仍有11万元的发票存根因没有款项而未能核销,也不一定说明黄X英职务侵占了这些款项。

黄X英从事务所领取发票的数额,在收款后,即等于收到款项的金额。如果黄X英按这种方式1(先交款,后返利):先将全部款项交回单位,核销发票后,再从单位领取返佣部分给合作单位,则不存在未核销发票,票钱数目全部平衡了。

如果黄X英按这种方式2、(先返利,后交款):黄X英收到款项后,先返利给合作单位,后将余款交回单位,则存在有部分发票不能核销的情况,也可以说明黄X英不一定侵占了款项。举例子:黄X英开了10000元的发票给瑞宝制衣城,即可以收到10000元的费用,但黄X英当即返还5000元给制衣城,则黄X英只能有5000元交回给单位,核销5000元发票,尚剩有5000元的发票不能核销。这种方式黄X英已全部交了应交单位的款项,存在不能核销发票的情况,剩余发票是很自然的事情。

将返利给瑞宝制衣城及海印江南粮油城的款项相加,基本上平衡了黄X英未核销的发票金额,黄X英侵占12万元的事实,何以成立?

四、从郎鉴字(2009)60017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附件《发票联》的情况看,这些《发票联》均为“第二联(报销凭证)”,这证明了黄X英已缴交了相应的款项,并与单位出纳核对过帐,所以,黄X英侵占数额很存疑。

因为黄X英必须交上合作单位开具的《发票联》(第二联),并一同交纳应交的款项,才能与单位结算。现在单位已收到了《发票联》(第二联),反说黄X英没有交款,是否颠倒是非了?如果黄X英没有交钱,仅交了《发票联》(第二联),显然不符合单位的财务制度。

五、据黄X英回忆及反复计算,其确认实际侵占瑞海公司的总金额为14770元,数额较小,能否不作起诉处理?

黄X英陈述:在瑞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中,其侵占公司的款项为11650元;在海印江南粮油有限公司的业务中,其侵占公司3120元,合计为14770元;而广州地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为20000元,如黄X英陈述属实,则黄X英尚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刑事判刑数额,所以请求贵院依法对黄X英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贵院如核清有关侵占数额,请告知本律师,本律师转告黄X英家属尽量借钱退赃,以求贵院对黄X英不起诉或取保候审处理。

六、根据黄X英的交待,其家属找到黄X英尚未交出五张合作单位开具的《发票联》(第二联),现将原件交到贵院作为证据材料附卷宗。

据黄X英反映,虽未交出这五张《发票联》(第二联),但有关项款均已缴交回单位,麻请贵院一并查清。(注:这五张《发票联》与郎鉴字(2009)60017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未交出发票部分是相对应的)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9年9月27日

卢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0050

电话: 83858533-207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附:

编号为:01647952、01706610、00210654、02153615、00252550《发票联》(第二联)原件各一份。

三、保 证 书[page]

本人杨X勇与被告人黄X英是夫妻关系,本人愿意为黄X英取保候审作担保人,本人可以保证黄X英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证。

本人对黄X英的保证,一定会督促黄X英认真遵守,如果发现黄X英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会及时向办案部门及执行机关反映;如果本人没有尽职尽责或存在帮助黄丽英妨碍案件公正办理,逃避法律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此致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保证人:杨X勇

日期:2009年12月18日

四、 保 证 书

穗海检诉保书(2010)1号

我住在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X树东X街25房,在香港鹏程拓展有限公司工作,与被保证人黄X英是夫妻关系,我于2009年12月18日向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自愿作如下保证:

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此致

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保证人:杨X勇

日期:2009年12月18日

第四联达送保证人[page]

六、后记

黄X英职务侵占案的证据很多,财务数据极为复杂,案件疑难、复杂程度高。卢愿光律师为全面了解案情,近十次会见黄X英,详细沟通有关情况,核对有关数据,然后全面、准确地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多次及时地向检察院交涉有关案情和反映律师意见,全力依法维护黄X英的合法权益,最后,经过强有力的辩护,黄X英得以取保释放。黄X英被释放的当天,在看守所门口,我们看到了她和她家人喜悦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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