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作案手段有哪些,郝显纯盗窃案――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58:1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盗窃案作案手段有哪些,郝显纯盗窃案――采用盗窃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的应如何处理

被告郝先春,男,1980年6月1日出生,辽宁省人,无业。2001年9月6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郝先春原是美国在线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在线公司)北京代表处的工作人员,后被解聘。2001年9月3日18:00左右,因不满被解雇,他从美国在线办公室的电脑上窃取了4套6个加密狗软件(价值17,958元),导致公司的电脑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美国在线报道了此案,并提供被告郝先春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于2001年9月4日逮捕了郝先春,赃物已退还给美国在线。

我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想象中的盗窃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合并案件。根据想象竞合犯应作为盗窃罪处理的原则。因此,被告郝先春被控盗窃罪,案件被提交到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认为,软件加密狗是计算机软件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技术防范措施。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上。

加密狗本身没有实际使用价值。本案证据表明,被告郝先春对公司的解散不满意,利用盗窃公司计算机软件加密狗的手段破坏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目的不是非法拥有被盗的软件加密狗。被告郝先春的行为导致美国在线电脑无法正常运行,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他的行为应以扰乱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据此,2002年2月6日,判决如下:被告人郝先春犯扰乱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认为海淀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并提出了抗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我们的抗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郝先春以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的加密狗,是一种发泄愤怒和报复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是为了阻止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因此,他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被告郝先春被美国在线公司解聘。他心怀不满,故意通过窃取公司的电脑软件加密狗进行报复,从而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生产和运营。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生产经营罪。原审法院的判决在定罪和法律适用上是正确的,在量刑上是适当的,在审判程序上是合法的,应当予以维持。2002年7月3日,裁决如下:抗议被驳回,维持原判。

二。有争议的问题

应该怎样做才能通过盗窃来破坏生产和经营?

三。评论

本案涉及盗窃和扰乱生产经营罪的区别。盗窃通常更容易与扰乱生产经营罪区分开来。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产或窃取更多公私财产的行为。扰乱生产经营罪是指因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破坏牲畜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生产经营的行为。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侵略的对象是不同的。盗窃侵权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客观上不同。盗窃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盗窃更多公私财物,扰乱生产经营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破坏机器设备、破坏家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观方面是不同的。肇事者

有些人认为,如果犯罪人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而秘密窃取机器设备或某些零部件和家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数额较大或盗窃行为较多,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不是以其行为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由以扰乱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j

有些人认为,犯罪人通过盗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和私人财产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为了发泄愤怒和报复,使公司无法生产和经营。因此,他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本案中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持有这一观点。

我们认为,要解决纠纷,需要正确理解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扰乱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个人目的”;            第二,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第三,盗窃能否成为扰乱生产经营罪所要求的“其他方法”。

(a)关于“其他个人目的”。这个问题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目的有关。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破坏机器设备、破坏牲畜或者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法律规定的“愤怒和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实际上是行为人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动机,即犯罪动机。立法者混淆了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界限,错误地将愤怒、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的“动机”定义为“目的”。事实上,破坏生产和经营活动是行为者的唯一和最终目的,而报复或其他超出目的的个人“目的”只能是行为者实施这种有害行为的动机之一。行为人实施扰乱生产经营行为的动机可能是任何合法的和不正当的心理调查,只要目的是扰乱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可以构成本罪,无论起点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