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受贿罪的共犯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53:2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摘要:非特殊身份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作为受贿罪的共犯形式之一,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有严格的限制。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受贿罪的共犯

关键词:非特殊身份人员受贿罪共犯

如今,人们已经把目光投向了腐败。里贝里的身体是特殊状态,非特殊状态不能构成它。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同正犯。

贿赂的共犯有主要形式。退休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务员的亲属构成受贿罪共犯有严格的限制。

关键词非特定身份贿赂共犯

一、非特殊身份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过失不能构成。 (3)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地位。受贿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身份犯。所谓身份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以行为人在行为时的特定身份作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受贿罪的身份犯显然是定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不同于其他普通科目。它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贿赂中共犯的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即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能否构成只能由特殊主体资格构成的共同犯罪,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法律依据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条第二款,其中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相勾结,收受贿赂的,以共犯论处。”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处理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串通。凡与腐败勾结者,将作为共犯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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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997年刑法只保留了内外勾结型贪污罪的共犯,即第382条第3款:"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并与腐败分子勾结的,以共犯论处"。事实上,这相当于废除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关于受贿罪共犯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应当承认,无效罪不能构成贿赂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