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解除后多久撤案,取保候审的撤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53:0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解除后多久撤案,取保候审的撤消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其他辩护人超过法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释放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释放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第五十九条取保候审应当经侦查人员的意见、部门负责人的审查和检察长的决定。

第六十条取保候审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取保候审决定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保证人,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第六十一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取保候审被变更、释放或者撤销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订)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取保候审人后,应当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措施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或者被保证人违反规定应当遵守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及时通知原取保候审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释放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

第九十三条需要释放取保候审的,由原决策机关作出释放取保候审的决定和通知,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

**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百三十六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原强制措施应当在变更的同时自动解除,不履行法定解除程序。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年8月4日

第二十二条侦查阶段或者起诉阶段采用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担保方式或者强制措施的,受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机关。受理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作出取保候审的新决定。原则上,保证金的数额不会改变,对于那些在审判前继续获得保释的人,保证金也不会重新收取。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接收机关尚未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变更担保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接收机关。受理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机关。**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以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不愿继续保证的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条件的三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交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接到保证人不愿意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在执行期间发现自己丧失保证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十五日前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释放取保候审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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