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多大构成犯罪,介绍贿赂罪不以行贿人和受贿人构成犯罪为前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48:0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裁判的要点

数额多大构成犯罪,介绍贿赂罪不以行贿人和受贿人构成犯罪为前提

引入行贿者,使行贿者与行贿者相匹配,促进贿赂的成功,并对其行为进行独立评价。

案例

2005年初,张得知某公司与xx公司(一家国有企业)发生土地转让补偿纠纷后,向公司总经理表示可以调解,但必须向xx公司总经理支付调解费。

表示公司不能直接给奖金,但工作完成后,xx公司增加的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可以奖金的名义给张。至于张是怎么给的,a公司并不在乎。张说他会把所有的奖金都给。随后,张与进行了沟通,并向承诺,争议解决后,公司将向支付一笔轻松的费用。2005年3月3日,王金河批准xx公司在原367万元的基础上增加100万元支付给某公司,最终与某公司签订《关于场中路费用结算的协议书》,土地补偿费467万元。2005年4月28日,某公司从xx公司获得土地补偿费467万元。2005年5月11日,一家公司以奖励费的名义将28 . 4万多元交给张。张于2005年5月中下旬分3次将资金转移至。

张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调查后,主动坦白了自己的介绍贿赂行为。

裁判

被告人张介绍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

张在被起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并可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评论

所谓介绍贿赂罪,是指行贿者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为实现贿赂而进行的严重的沟通和配合行为。在本案中,受贿人王锦和已经被法院判定犯有受贿罪并判刑,但一家公司作为行贿人并不构成受贿罪,因为它没有在行贿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些人认为贿赂的引入是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桥梁,这有助于行贿和受贿的成功。因此,介绍贿赂,贿赂和贿赂是一种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本质上,行贿犯罪比介绍贿赂犯罪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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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性质更严重的贿赂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从轻处理,介绍贿赂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受到惩罚。作者认为这一观点不能成立。

首先,介绍了受贿罪、受贿罪与受贿罪之间没有关系,受贿罪有自己独立的构成。引入行贿者,使行贿者与行贿者相匹配,以促进贿赂的成功。这种贿赂经纪人的存在对社会有着内在的危害性,应该得到独立的评价。其次,从微观角度看,贿赂、贿赂与贿赂的关系无非是: 第一,行贿者和受贿者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受贿罪;二是介绍受贿者构成受贿罪。受贿者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原因,不构成受贿罪。 第三是介绍受贿后的行贿人构成受贿罪,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行贿人不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况一般比较少见。 第四,介绍行贿者和受贿者不构成受贿罪,因为行贿和受贿的数额不符合犯罪标准或其他原因。在第一种情况下,介绍贿赂无疑构成介绍贿赂罪。在第二种情况下,虽然行贿者不构成受贿罪,但贿赂的引入使行贿者构成受贿罪。即使仅从介绍贿赂与设立受贿罪之间的联系来看,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也应构成介绍贿赂罪。同样,第三种情况也应处以介绍贿赂罪。 第四种情况更复杂,需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行贿人只介绍了一次贿赂,而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不构成受贿罪和受贿罪,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介绍贿赂还没有达到情节的严重程度,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多次介绍贿赂,甚至成为专业的贿赂经纪人,即使每次介绍的贿赂数额不符合犯罪标准,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不构成受贿罪,但行贿人必须以介绍贿赂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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