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找到了老板可以检举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32:4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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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找到了老板可以检举吗

  一、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找到了老板可以检举吗

  具体情况: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自然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已经涉嫌犯罪,公安局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是适用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就没事了,同样要等候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开庭判决。当然,在此过程中,也有可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认为你的案件显著轻微,直接撤销案件,或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机关认为你情节轻微,可以试用相对不起诉,那么案件可能提前终结。

  二、最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

  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这些规定对于具体适用该罪的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12、29)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9、1),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23日、),对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24),对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11),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4、18),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2、2、11),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8、23),对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罗仑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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