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人售票车,无人售票车司机偷拿票箱款该定何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30: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作者:吴晓灵

北京无人售票车,无人售票车司机偷拿票箱款该定何罪

案例:某城市一家公交公司的19名司机在9个月内秘密提供了无人售票箱的钥匙,要么两人一组,要么三人一组。他们下班后打开投币箱,几次从自己的公交车上偷钱。为了不引起公司的怀疑,他们每次只偷几十元,每次只偷120元。在犯罪发生之前,有19人参与了28000元的盗窃,其中盗窃次数最多的几十次,收入超过10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这些司机从他们车里的投票箱里偷了钱。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他们应该被判占领罪。

第二种意见是,这些司机偷的投票箱在他们自己的车里,应该被判贪污罪。如果你用钥匙打开投票箱,而不是你自己的车,你应该被判偷窃罪。

第三种观点:这些司机偷窃自己的行为,不管他们是偷自己车里的投票箱还是别人的投票箱,都是偷窃,应该被定义为盗窃。

评论:我同意第三种意见。

侵占犯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大量财产。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构成侵占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职责便利是指主管在其职权范围内或因履行职责而对本单位的财产进行处理和管理的便利。分管物业,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在物业购买、分配、流动等方面的决策权。处理财产主要是指因履行职责而对单位财产进行接收、使用和控制的权力。例如,买方在购买期间处理该单元的购买价格和材料,该单元的工作人员被分配出差以处理差旅费等。财产管理主要是指单位财产的保管和管理,如财务会计、单位现金出纳管理、单位采购物资材料保管员管理等。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罪是指行为人以其他方式贪污、盗窃、诈骗或者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行为人只有利用职务之便对单位财产进行掌管、处理和管理,才能为侵占单位财产提供便利条件。如果你只利用自己单位的工作条件和熟悉犯罪环境,就不能被视为利用职务之便,也不能构成职务犯罪。

再加上这个案子,司机没有掌握投票箱的钥匙。司机与其他人合作,在没有票的情况下秘密匹配票箱的钥匙。当他们下班后打开票箱时,他们不断从自己的公交车上偷钱。他们只是利用掌握车门钥匙和自己打开车门的便利。这只是工作的便利,而不是掌管、管理和处理自己财产的便利。

此外,在公共汽车运行期间,司机有义务监督乘客刷卡或存款。但是,驾驶员监督乘客刷卡或存款的职责不属于监管者管理本单位财产或处理本单位财产的权限。因此,司机不方便负责、管理和处理该单位的财产。虽然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犯罪手段上有重合之处,——职务侵占罪有时采用秘密盗窃的手段,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盗窃并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这一点,19名偷车的司机没有利用他们的主管、管理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不能被视为贪污罪。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们一再采用的方法是认为他们不会被别人发现而获得公共或私人财产。这是一种秘密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归类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