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程序,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修订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25:4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检察、司法机关责令被刑事起诉但未被刑事拘留的人提出原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予以遵从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是一种刑罚轻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然而,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笔者拟就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探讨,以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程序,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修订

一、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

(1):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关于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中“社会危险”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差,给司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地导致执行上的偏差。 第二,没有收取保证金的限制和方法。《刑事诉讼法》第53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是,它没有规定收取保证金的上限和下限,也没有规定收取保证金的方法。具体金额和如何收取押金完全由执法机构决定。

第三,有许多决策机构,而且经常发生反复保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然而,程序中没有关于如何协调和协调担保人在每个程序中的工作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当公安获得担保人,检察机关和法院再次获得担保人,或者当公安获得担保人,检察机关不办理手续,法院再次获得担保人,或者检察机关再次获得担保人,法院不办理手续。结果,一些嫌疑人和被告被保释一次,而其他人被保释两次甚至三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2):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不能执行取保候审,缺乏管理和约束。我国实行取保候审是由县级公安机关所属派出所的警察具体承担的。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户籍管理、维护治安秩序、侦查刑事案件、协助侦查等多种职能。警察工作非常复杂,很难把取保候审放在一个重要的工作日程上。由于执行机构不完善,取保候审的执行完全由公安民警承担,公安民警的任务繁重,不可能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取保候审,也没有警力来管理。取保候审实际上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二是对取保候审申请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在法律界,有人建议由检察机关监督申请,也有人建议由取保候审的决定单位监督申请本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应当对取保候审申请进行监督,如何对申请进行监督,以及如何对非法取保候审进行纠正。目前,适用于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是一个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