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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胁方式迫使被害人来到酒店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
一、案情
2014年初,通过招聘网站认识了张,双方同意建立“情人”关系,并给予补偿。二月初,双方发生了两次性行为。事后,陈某按照约定当场支付了相关费用。在第二次性关系中,拍摄了张的裸照和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并要求张写一份保证书,保证长期监护一个孩子。他还在张的手机通讯录中摘录了一些亲友的联系方式。8月,当要求张与他发生性关系时,他发现张拒绝与他联系。随后,他向张的许多亲戚朋友发送了威胁短信,包括"她在外面做了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我手里有证据",并用裸照威胁张。后来,张被迫答应去一家酒店。在去宾馆房间之前,张打了个电话让进屋。于是张叫了警察,抓住了。
二、关于陈某的行为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种观点认为,陈某已经开始犯罪,通过发送裸照和其他威胁来强迫受害者与他发生性关系。威胁已经开始,受害者被迫来到酒店与他发生性关系。然而,由于他的意愿之外的原因,这一行为失败了,应被视为强奸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通过发送裸照和其他威胁方式胁迫受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并未开始实施强奸的核心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强奸准备。
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般认为,着手认定犯罪的实质是认定犯罪的起点,而犯罪的起点是认定犯罪未遂的客观要求,即犯罪未遂的起点和可罚性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因此,刑事立案的认定也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也可以说,刑事立案标准也是犯罪未遂的成立标准。就强奸而言,当行为人在性交的主观目的下开始对妇女的性自主造成具体和紧急的危险时,可以认为是开始,行为人没有必要开始性交。具体来说,如果一名妇女被暴力强奸,当施暴者开始捂住嘴并把受害者扣为人质,这样他就不能什么都不说就挣脱出来,这就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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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妇女被其他方式强奸,例如醉酒,当犯罪者使受害者喝醉,并且不知道如何反抗时,将开始与性交密切相关的行为。那么,你如何识别那些通过威胁强奸妇女的人呢?它与另外两种方法一致吗?由于威胁手段不限于直接发送给受害者,还可以发送给第三人,如发送裸照给受害者亲属进行威胁等。与此同时,威胁手段并不仅限于犯罪人亲自向受害者口头陈述,还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文字、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陈述。如果认为强奸由手段和目的组成,通过上述对暴力、酒精和其他方式的分析,可以认为强奸可以在不等待犯罪者开始执行目的的情况下开始,而是在犯罪者执行手段的时候开始。威胁也是手段行为,这是否意味着只要犯罪者实施威胁行为,这就是强奸的开始?我不这么认为。
强奸是用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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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强奸罪,从刑法理论对实施犯罪的判断标准和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认定来看,应当要求行为人和受害人有一定的身体接触,以便在行为人实施强奸的手段和强奸的目的之间形成密切的联系,即从行为人实施强奸的手段开始,他完全控制了受害人,直到后来的目的发生。 以暴力手段或饮酒等其他手段确定强奸开始符合上述要求。然而,对于那些通过威胁手段强奸妇女的人来说,如果威胁手段开始,在目标行为发生之前,不一定认为犯罪者能够完全控制受害者。以上述情况为例,如果认为已经开始实施威胁手段,那就是向张发出威胁时已经开始了。张是否去宾馆并不影响的决心。此时,将会出现一个不可接受的现象:当犯罪者和受害者没有见面时,即强奸"跨越时间和空间"时,就可以确定强奸。总之,对于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在犯罪者发出威胁之后,尽管有胁迫,但不能认为强奸已经发生。只有当受害者被接触并完全控制,直到有迫在眉睫的性交危险时,强奸才能被视为已经实施。因此,陈某在上述案件中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开始,而应认定为准备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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