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制度废除的理论意义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05:2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众多的死刑实践中,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死刑。2003年,大赦国际(一种国际性的人权组织)对世界各国的死刑状况做了一个初步的统计,全世界有76个国家(包括地区)废除了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1个国家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再使用死刑)。所有欧盟国家也都反对死刑。从废除死刑的过程来看,一些国家是一次性地废除死刑,而另一些国家则是分阶段走,先废除普通刑事罪的死刑,然后再彻底地废除死刑。也有的国家实行地方自治,每个州(省)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死刑政策(如美国)。总结一下带有共识性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

死刑制度废除的理论意义

(一)死刑制度同现代社会发展背道而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死刑毕竟是身体刑。仔细想来,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

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每个国家中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

天赋人权,生命自主权是基本人权,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

(二)死刑并非预防犯罪最理想的方法。

大赦国际(一种国际性的人权组织)2002年调查了十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后,发布了一个报告:社会的中产阶层以上阶层的对于终身监禁表现出的恐惧远大于死刑。因为终身监禁对他们而言就意味着生命价值的彻底丧失。这就表明对于社会中坚力量而言。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更具威慑力,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怒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犯罪的威慑力。

(三)死刑错用造成冤假错案,同时死刑执行无法回转,彻底丧失悔过自新的机会。

由于相当一部分国家的法制不完善,执法环境不规范导致的冤假错案更是让无数的家庭带着怨恨来面对这种社会的不公。

(四)每个成年人都知道,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预防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一脱离了刑罚教育这一司法原则,形成相悖的局面。

死刑问题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影响到我们对整个犯罪的认识和对策。如果把国家和社会的注意力都集中到用死刑来解决重大犯罪问题,人们就会忽视产生这些重大犯罪的真正原因,我们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就很难达到。我个人认为,在目前把死刑尽可能限制到最低限度,最终促成死刑制度的废除,这才是应有之义。

(五)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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