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合劳动法的人员有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8:56:5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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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劳动法的人员有

您好,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死刑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核准死刑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现在遇到两种情况,应该怎样执行上述规定?第一种情况是,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被人工流产的,可否认为已不是怀孕的妇女了。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准备给做人工流产后,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在关押期间,或者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对怀孕的妇女,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律师解答:

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相关法律知识:

适用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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