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共同犯罪的有哪些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6:12:5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成立共同犯罪帮助犯的要件是什么

成立共同犯罪的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危害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一个法律现象,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 重要意义。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体现法律的公正,体现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共同犯罪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以共同犯罪人所起作用和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类,使共同犯罪人能够 罚当其罚,罚当其罪,打击犯罪,教育民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共同犯罪领域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去进行探讨,我们应结合共同犯罪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不断发展创新、 正确认识、理解把握共同犯罪成立的要件,以便正确适用我国《刑法》规定,切实打击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包括以下几点:

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 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我国除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可能因为有精神障碍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单独构成特殊主体犯罪,但是可以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与国家工作 人员一起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各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应注 意以下几点: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要求: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等正当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所实施 的行为必须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构成共同犯罪;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必须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

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1)共同的作为。2)共同的不作为。3)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1)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在共同实行行为内部根据有无更进一步的分工,还可以分为,分担的共同实行行为、并进的共同实行行为、承继的共同实行行为;2)实行行为 、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

4.共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求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直接地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是要故意,共同犯罪人都是自由的,是否选择犯罪都取决于自己的意愿。犯罪人可能会对社会完成一定影响的,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