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法律保护范围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6:08:2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法律保护范围

联网的产生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依托的平台,网络游戏的出现则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生成契机。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义,有泛义,广义和狭义之说,尽管各种学说包念的内容有多有少,但达成统一的一点为:虚拟财产其实就是存在于网络中一系列的数列号,其具有虚拟性,依附性,现实性,交易性和持续性五大技术特点。

近年来,与网络技术息息相关的“虚拟财产”一词,被赋予各种不同的解释。小编认为,对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必须立足于对"虚拟"的界定以及“财产”的内涵,并反映虚拟财产的共同属性。考察存储、传输于网络空间的“文明成果”,我们发现,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存在于网络环境或网络空间中。

所谓网络,即将相关信息设备经由一定方式的软硬件连接,达到信息资源分享、资源共享的目的。

①网络空间从基础上讲是技术的,即"用比特--0-1数字方式去代码(表达和构成)事物以及事物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又具有实在性的数字化的社会空间。

②但网络空间又与现实的物理空间有着明显的共生关系,是现实物理空间的延续。而"虚拟财产"就是储存于各种网络设备、并在网络空间中传输的各类信息的载体,其外在形式为文字、数字、声音、图形、图像等。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但它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幻、假象的。

2、以数字化的形式来模拟现实事物。

虚拟财产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媒介表现出来的数据组合,但这种数据组合的特点是:一方面必须具有视觉效果,是从视觉上可以感觉到的某种事物,无论是视觉上表现为“物”、“人”或是文字、图形;另一方面,这种视觉感觉到的事物如同现实环境中的真实事物,是对现实世界真实事物及其发展变化过程的模拟和逼真再现。这种模拟不同于复制,现实中并不存在与之一一对应的被复制或被影射的对象。

3、具有相对独立性。

相对独立是指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供应商提供的运行环境,也与其他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具有排他性。这正是虚拟财产交易产生的前提。同时,虚拟财产还必须有独立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不具独立价值的数字形态财产往往只是现实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电子货币为例,电子货币也有数字化的表现形式,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支付功能,但电子货币必须以现实货币为基础,不具有独立于现实货币的价值,因此,电子货币就不是本文所界定的虚拟财产。

4、可以独占享有的。

虚拟财产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独占性。如网络是没有疆界无法独占的,但储存于网络中的数据、信息却是可以独占享有的,这些数据、信息便属于本文所界定的虚拟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中的,但是其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它也是可以独占享有的一种可以转换为现实的财产。如果大家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更加复杂,大家可以通过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