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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刑事案件吗,挪用公款司法解释
摘要:通过对挪用公款案件中借贷行为的法律分析,借贷行为与民事借贷行为的区别和联系,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思路和方法。
挪用公款是刑事审判中最常遇到和最有争议的犯罪之一。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专门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以指导审判实践。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地方法院的理解不同,判决不同,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本文仅对挪用公款中的借贷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并对如何准确定性进行探讨。
一、实践中的问题
1、法律法规对出借单位或企业公款的行为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具体。 第一,1999年2月9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除4个无效案件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为民间贷款。只要双方意思属实,就可以认为有效。”但对于出借单位或企业的公款的范围、用途、对象、用途、款项等内容和要求,司法解释并不明确。到目前为止,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法定借贷、一般借贷和挪用公款中的借贷行为如何界定,以及单位或企业借贷行为的性质和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最高法院1998年5月9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8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挪用公款归私营公司、私营企业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最高法院2001年10月17日第一条“将公款借贷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单位或企业将公款借给国有公司、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根据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及2002年4月28日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2)项中的“其他单位”是否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没有明确的规定。
2.在实践中,对单位或企业挪用公款行为的法律研究并不深入,存在着严重的扩大依法字面解释的现象。2002年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具体情形,但对于如何界定个人姓名与单位名称、个人决定与单位决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中,第 (2)项“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在实践中应判断为有争议。“虽然是集体决定的,但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并且“用单位的钱为自己制造人情”,这种情况可以吗?认为只要借条或借款合同或收据未加盖公章,即可视为“个人姓名”,对“其他单位”的理解应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
3.借贷越来越公开,其犯罪手段和目的更加隐蔽,增加了辨别和判断的难度。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犯罪分子往往以签订借款合同或借贷合同等表面合法的形式,采用仓储物资、银行转账、财务建帐、明细说明、报表等看似合法的合法形式,掩盖挪用公款的非法目的,达到私用公款、谋取私利的非法目的。有些人还实现了非法的转化
1.借贷行为的性质。行为是表达人的意识和意志,反映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体现一定社会关系的外部行为。通过分析行为性质,可以对案件性质做出准确判断。在刑事审判中,挪用公款案件中的借贷行为通常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借贷,另一种是借贷。与普通公民、公民和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借贷的目的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而不是侵占公款,具有擅自借贷的特点。一般的借贷行为或者单位之间借贷资金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约束。二、借贷的本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利用公共资金分配、控制和使用的便利,使国家或集体失去对公共资金的控制,从而改变公共资金的正确使用形式,使公共资金私人化,谋取私利。虽然一般的借贷行为也与职务行为有关,但其借贷是为了搞活单位的经济或者为单位的利益,不具有谋取私利的动机。 第三,未经法律审查,贷款人故意违反利用公款借贷的规章制度,行为上有隐瞒,手段上违法。一般的借贷行为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比如一般由领导审批或决定,一些重大资金的支出要集体研究决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比如订立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具借据或收据),通过财务合法入账。因此,在通过分析判断借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分析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从行为的主体、客体、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第二,从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围来判断,重点考察借贷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是否存在违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三个月以上未偿还。非法活动一般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规则的活动,如挪用公款、走私、贩毒、外汇诈骗、赌博等。在实践中,无论违法活动是否完成,也无论时间和数额的限制,只要行为人使用挪用的公款从事违法活动,均视为挪用公款罪。
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借贷其实就是借贷,是一种金融融资行为。根据《解释》的规定,非金融部门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开展信贷活动。然而,挪用公款罪在我国尚未确立,法律也没有规定挪用行为是否犯罪。因此,一些法院认为,将贷款归类为“挪用”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借贷是指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短期融资行为,受法律保护。但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借款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贷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对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解释》第185、272、384条的规定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用借入的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进行投资。提取资金仅限于支付存款准备金、留存准备金和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后的闲置资金。借入的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同业汇兑差额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营运资金的需要。”这个规定是最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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