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案例,挪用公款罪的量刑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59:0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作者:黄新闻金阳。

挪用公款罪案例,挪用公款罪的量刑

我和别人合谋挪用1000万元炒股,赚了2000多万,还得到了几百万元的奖励。没想到赚钱容易,出事也不难。

昨日,70岁的深圳莱英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英达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樊慧明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控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经查,1996年6月,当时的来盈达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樊慧明与公司副总经理楼小全、湖南蔡襄实验银行深圳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李春来、朱若昌(以下简称蔡襄证券)(均被判刑)合谋炒股。范慧明和娄小全负责筹集资金,李春来负责办理贷款手续,朱若昌负责炒股。

当年7月3日,蔡襄证券向有色金属公司借款1000万元,范惠明代表莱英达集团担保贷款。 第二天,李春来在“杨曼玉”股票账户上向朱若昌透支了1000万元。从那以后,朱若就经常用这个账户炒股。

同年8月30日,范惠明等人协商返还蔡襄证券1000万元,并返还贷款利息。朱若昌继续用利润交易股票。

截至事件发生时,股票交易利润总额为人民币2421万元。其中,范惠明亲自领取人民币320万元、三湖公司26%的股份和深圳华侨城一处房产,价值人民币197万元。事发后,范惠明返还人民币517万元。

1997年春节前,为了感谢范惠明为蔡襄证券提供财务担保的帮助,李春来到范惠明的办公室,给了范惠明一张以其儿子范彪名义开立的银行存折(内有人民币16.88万元)。1997年底,他的儿子范彪取走了存折上的本金和利息。事发后,范慧明退钱。

在昨天的法庭上,70岁的范慧明在法庭上认罪,但否认合谋炒股,称自己在给蔡襄证券做担保之前并不知道炒股。他说,在拿到320万元和一套房产后,他不得不多次向李春来偿还购房款,但李春来从未想要过。

范惠明还辩称,他代表乐英达集团担保蔡襄证券,是因为双方有共同财产保险协议。樊慧明表示,接受李春来16.88万元存折一事,是其妻子向李春来股票交易6万元的本金和红利。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