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
1.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但不包括单位。食品安全涉及生产、销售、流通、餐饮服务等多环节多领域,而食品安全监管又往往涉及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行政等多个执法部门,加之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认证等职责上存有交叉、重叠等现象,因此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主体的司法认定复杂而繁琐。
2.犯罪主观形态具有特殊性。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观形态包括两种不同的主观形态,既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又包括间接故意,属于复合性形态。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形态之所以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因为食品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历职业培训,熟悉监管业务,行为人对自己渎职行为的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早就应有认识,只是由于玩忽职守而不能是疏忽大意,轻信避免或持放任的心态,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本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渎职行为,且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实践表明,食品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中往往介入食品生产、流通、运输、销售、原材料提供等环节中的第三方因素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这种间接性也体现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责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上。玩忽职守通常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甚至接受吃请送礼后,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因而产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等。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权力,超越一般职权范围而实施的行为。
二、该罪的量刑问题
1.与其他相关罪名的量刑比较。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有四个量刑档次,前两档无徇私情形,后两档有徇私情形。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均只有一个量刑档次。
2.从重处罚的特殊量刑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从重处罚情节是“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据前文所述,在具备徇私情节时,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两个量刑档次比不具备徇私舞弊情节的起点刑和最高刑分别高出2年、3年。根据这样的量刑规则,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且徇私舞弊的,应该分别在两个量刑档次内从重量刑,并不直接在最高刑10年以下从重量刑。也就是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徇私舞弊的,在5年以下从重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且徇私舞弊的,在10年以下从重处罚。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未作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因此“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临界点相当模糊。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幅度较大,不利于公正司法。
三、对该罪的完善建议
1.明确立案标准。目前,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解释仅限于有关罪名的解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表述并不明确,也没有参考标准。笔者建议:如具备徇私情节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如不具备徇私情节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可比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也相应提高,即以2年、3年的平均增加值为参照,从造成人员伤亡数量、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食品扩散的范围或食品的市场估值等方面相应作出调整。
2.对“其他严重后果”作扩大解释。根据刑法通说,食品监管渎职罪属于结果犯,如果非要等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才追究食品监管者的渎职犯罪,既不利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又不利于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因此,应该对“其他严重后果”作扩大解释,对食品监管部门的国家人员懈怠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查封的不查封,该没收的不没收,导致生产出大量不安全或有明确危害性的食品,只要查明生产销售的对象对公众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造成巨大的潜在危险时,即使没有造成其他直接严重后果,仍应依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间接性,以食品监管渎职定罪量刑。
3.将单位列入犯罪主体。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生产、流通、经营等多个环节,行政主体包括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权责交叉重叠,因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谎报、不报食品安全隐情或消极不作为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或致使危害后果恶化等事例屡有发生。但因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主体司法认定难,导致大量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被放纵。如果司法解释明确将单位列入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对食品监管单位犯此罪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将更利于打击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有效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工伤事故分为哪五种,我国的工伤事
-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
- 老师诱奸女童未遂判多少年(诱奸未满
- 开车撞死人赔多少钱(开车撞死人逃逸
- 交通事故全责需要赔折旧费吗( 交通
- 暂扣驾驶证最快恢复需要多久(暂扣驾
- 酒驾撞死警察怎么量刑(酒驾摩托车会
- 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多久出来(意外
-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怎么分割(没有
- 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规定多少钱(赡
- 法律规定给子女的抚养费是多少(非婚
- 离婚诉讼费什么情况可以不拿(何种条
- 收养孩子必须是已婚吗(收养孩子后再
- 家庭暴力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家庭
- 分居满一年可以申请离婚吗(分居满一
- 儿子不给赡养费怎么告(儿子不赡养老
- 离婚了孩子赡养老人是否有法律规定
- 二审交通事故开庭流程详细步骤(立
- 交通肇事罪怎么争取谅解书(交通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