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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挪用公款,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案件的认定
挪用公款担保案件的认定
所谓挪用公款担保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担保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本案时,应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查明担保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2条规定,保证是指债权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其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的行为。担保的方式包括: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余额。(三)质押,一是动产质押,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对债权进行担保,二是权利质押,即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或者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或者商标。 (4)留置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5)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2.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本国工作人员的身份;3.主观上认定行为人是否有挪用公款的直接故意,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担保作为犯罪目的。
4.客观认定行为人是否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的公款是否用于担保。因此,在认定此类案件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时,不仅要考虑其挪用公款的客观行为,还要考虑其将挪用的公款用于担保活动的行为。
5.认定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担保活动的行为性质
(1)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被挪用人的公款可以用于以下担保活动:担保形式;用于抵押担保;用于质押担保;用于留置权形式的担保;用于保证金形式的担保。
此外,根据挪用公款的不同使用者,担保活动分为挪用人本人作为担保人或他人作为担保人。具体来说:
就担保形式而言,挪用人可以用挪用的公款取得担保人资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挪用人)将按照约定用挪用的公款代为履行债务;贪污者也可以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他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他人可以用公款担保债务。
就抵押形式的担保而言,作为抵押物的挪用公款仅用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物资。因为抵押物仅限于有形商品。同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特定货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就质押形式的担保而言,挪用公款质押不仅包括货币、证券,还包括特定的资金和物资。此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就留置权形式的担保而言,作为留置权的挪用公款仅限于特定项目,不包括货币。此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折价、拍卖、变卖留置的特定物品,优先受偿。
就存款形式的担保而言,挪用公款作为存款仅限于货币。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确定担保是否合法。严格来说,用挪用建立的担保
当债权人明知是挪用公款而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时,此时的担保行为应视为违法。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贪污犯(即债务人),其挪用公款罪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罪。
债权人在不知道是挪用公款的情况下与债务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签订担保合同,此时的担保合同可以视为无效合同,但不违法。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贪污犯,他们挪用公款的行为应该区别对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获得利益的,视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在担保过程中未获得收益的,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视为挪用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公款。
综上,挪用公款担保的条件,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鉴定的关键:看挪用公款担保是否合法; 第二,看挪用者在担保过程中是否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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