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判几年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55:5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判几年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挪用公款解释》)颁布18年,对金额标准的规定明显滞后,有必要进行调整。

由于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贪污罪较轻,为防止刑罚被“倒挂”,《解释》根据贪污罪的有关规定修改了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修改之处主要有三点:

一是将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的额度范围标准改为国家统一额度标准,具体额度标准适当提高。如果《挪用公款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违法活动,挪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为刑事责任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是挪用公款1万至3万元。《解释》提高了上述标准。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3万元为刑事责任数额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营利性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缴的,以5万元为起点“数额较大”。

二是增加了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标准。《挪用公款解释》第三条只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起点和“情节严重”,没有规定“数额巨大”的标准。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巨额”存在疑问。《解释》定义了“300万元以上”的金额标准。

第三,挪用公款的“严重情节”得到进一步澄清。《解释》采用“纯数额”和“较重数额”的模式认定“情节严重”,使规定更加合理、科学。

比如《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属于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

再比如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营利性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

【解释条文】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违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但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