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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让交罚金是好是坏,退赃和罚金哪个重要
贪污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经济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这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损害了党群关系,败坏了党的作风。是侵袭党和国家身体的毒瘤,必须坚决根除和预防。我国《刑法》第八章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具体界定,规定对贪污贿赂的处罚是从拘役到无期徒刑、死刑和没收财产。但是,没有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款的财产处罚。笔者认为,与许多贪污贿赂犯罪贪财利的动机不符,不能体现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面对不可阻挡的贪污贿赂趋势,许多人分析了贪污贿赂的原因,提出了各种观点。比如“外部侵蚀”论认为,改革开放后,西方的腐朽东西占据了一部分人的头脑;比如“历史渊源”说,认为旧中国封建思想的残余仍然散发着臭味,腐蚀着一部分人;还有的干脆贴上“阶级斗争”的标签,认为剥削阶级的意识支配着一部分人的行为,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表现。
显然,以上观点都是片面的。在我看来,一些国家的工作人员犯下的贪污贿赂罪是有原因的。
1.物质利益成为人们活动的出发点,这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前提。物质利益成为人们活动的出发点,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历史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摆脱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广大人民群众有自己的自由活动空间。在经济活动领域,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益经济”。所以,人从事劳动最直接、最大的动力就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物质利益成了理所当然的事。这样,改革开放解放了人,最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城乡经济突飞猛进,商品供应丰富多彩,经济不再供不应求,大部分商品出现在买方市场。人们的物质利益观念在这个社会存在中不断强化。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企业只有不断追求物质利益,才能实现自我发展的目标。因此,可以说,在中国,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形成,物质利益是人们追求的核心。
2.贪污贿赂犯罪产生于社会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矛盾。
中国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国家工作人员在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时,由于过渡社会内部矛盾的作用,一些人产生了不分离的欲望,产生了占有的物质需求。
(1)分配差距不断扩大,贫富悬殊,促使一部分人产生了占有的需要。在党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导下,很多人通过努力致富。与此同时,一些投机者要么钻国家政策的空子,要么非法经营,成为剥削者。 (2)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权力与租金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建立过程中,稀缺资源的配置往往涉及权力。权力和资源是直接挂钩的,权力本身具有非常诱人的经济效益。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环境中,企业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往往会有“寻租”行为。寻求权力的支持,往往会让人想起最原始的武器,——贿赂。这些寻租者不断地向当权者“进贡”、“烧香”,潜移默化地腐蚀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使一些不警惕的人逐渐有了占有的物质需要,不知不觉地陷入犯罪的泥坑;然而,一些意识不健康的人却膨胀了自己的私欲,肆无忌惮地受贿。这方面的案例并不少见。
3.扭曲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以上是贪污受贿的客观原因。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不是一个转型的社会必然会导致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还有一个贪污受贿的主观条件。为什么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都能做到廉洁自律,而有些人却堕落了?根本原因是主观的。前者可以加强党性修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正确认识自己手中权力的属性,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维护共产党员的高尚气节。而后者却抛弃了党性的培养,信奉落后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出卖人民,将权力私有化。这样颓废的东西必然会进入,产生占有的需要。江泽民同志尖锐地指出:“改革开放才十几年。有些干部和党员在考验前已经打了败仗,有些丧失了革命意志,有些走上了邪路,有些甚至堕落成社会蛀虫和罪犯。说到底,这些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都有问题。”所以可以说,在当今社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放松对自身主观世界的改造,贪污贿赂犯罪就会产生。
贪污受贿使国家蒙受损失,而少数人却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显然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是典型的“公私不分”。作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调查机关有时很难追回损失。这种典型的罂粟“不杀一人就要钱”的做法,主观上很恶毒,影响不好。笔者建议,刑法应明确规定“可以”和“应当”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这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最大限度地追回经济损失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刑法中,罚金主要适用于与贪图利益或者财产有关的犯罪,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贪财利的严重犯罪。规定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中适用罚金刑,不仅符合罪刑法定的立法原则,而且有利于有效惩治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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