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取个人利益,盗用个人身份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7:5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挪用公款谋取私利解读

谋取个人利益,盗用个人身份信息谋取个人利益

(以下简称熊):挪用公款罪的定性问题一直是职务经济犯罪审判中的难点。虽然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也发布了相应的解释,但由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和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各种刑法理念的冲突,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仍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苗友水(以下简称苗):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为个人所用”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行为人为自己、亲属或者其他自然人挪用公款的,“个人使用”性质明显。但是,如果行为人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属于“个人使用”?理论界争论激烈,对司法解释也有不同的解释。

熊:针对这种情况,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问题发布了立法解释,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用于其他单位的; (3)个人决定以本单位名义将公款用于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苗:正是因为立法解释第(二)项、第(三)项明确规定,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有观点认为,“自用”、“单位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也就是说,挪用公款罪不再以“个人使用”为必要要件。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熊:我觉得这是对立法解释的误解。应该说,立法解释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典型的“自用”,但后两项规定的情形并未超出“自用”的范围。立法解释表述了部分挪用公款属于单位使用,属于个人使用的案例,但只是对“个人使用”的一种扩张性解释,而不是附加的构成要件。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进行立法解释的前提是“以个人名义”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谋取个人利益”。如果取消这个限制,就不是“自用”了。因此,立法解释的意义在于突出“公款私用”的本质,并不突破“自用”的立法取向,也不意味着“单位使用”也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体来说,“以个人名义为其他单位使用公款”的本质是先将公款归己用,再自行处置公款;“个人以单位名义决定使用公款为其他单位服务”,实际上是个人利用公款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所以两者本质上仍然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苗: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对“供其他单位使用”的相应限制的立法解释还需要进一步解释。首先要讨论的是:如何理解“以自己的名义”?

熊:我查阅了参与起草立法解释的同志所写的文章,发现他们对“以自己的名义”的理解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在单位的借款单或其他提供资金的文件上署名,没有单位的公章。这样,虽然单位的公款借给了其他单位,但手续上体现的是个人借钱。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公款被其他单位使用,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仅要在形式上确定,而且要在实质上确定。行为人逃避金融监管,或者同意用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贷款,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借贷还款,将公款交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视为“以自己的名义”。具体来说,“以自己的名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越权,逃避财产监管。比如某国企老板和他的朋友开公司向他借钱,他指示公司财务人员转账,财务人员说不能办理,因为贷款没有名字。于是老板起了个名字,说子公司需要钱,财务人员把公款转到子公司的账户上,然后子公司把公款转到用户那里。 第二,演员和用户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做。 第三,虽然没有约定,但是贷款和还款都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

苗:为什么立法解释规定,在“以自己的名义”的前提下,公款被其他单位使用,就不需要要求“谋取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

熊:据我了解,这是因为虽然单位负责人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控制和使用公款,但如果他们以自己的名义把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就像上面所说的那样,这与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也就是把公款归个人非法控制没有什么区别。

苗:刚才你提到“个人以单位名义决定使用公款为其他单位谋取私利”,这是用公款谋取私利的表现,也符合公款私用的本质特征。那么“个人决定”是什么意思呢?

熊:这里的“个人决定”是指除单位决策层的集体研究决定外,反映贪污犯个人意志的各种情形,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的决定。以前有人提出,这里的“个人决定”仅指超越权限的决定。但我感觉这种理解在实际操作上会造成困难:一是很多单位负责人控制公款的权限不明确。既然不清楚,就不能确定是越权,所以考虑定性是不合理的; 第二,假设某些单位负责人的权限是用100万公款,结果他决定借200万,那么他挪用的金额应该全部算还是部分算?很难。所以,在我看来,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贪污者决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上是个人利用公款作为牟利的手段,本质上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以决定其职权的因素不应该再考虑。

苗:“谋私利”怎么定义?

熊:从内涵上分析,挪用公款罪在一定情形下所要求的“为个人谋取利益”,在很多方面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非常接近。首先,“谋取个人利益”既可以表现为主观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客观行为,不一定要实施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次,个人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成立。“谋求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用户事先约定谋求个人利益的情形,也包括未经事先约定而实际取得个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它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利益应该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住房、子女教育和就业等。在实践中,将抽象的亲友关系视为个人利益存在偏差,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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