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贫,不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7:4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件:顾利用其在市公安局下属某企业担任总经理的职务,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在公司支付店铺货款后填写收购价款的账目,并向市公安局隐瞒公司收购的实际情况。两年后,顾被免去总经理职务,但仍在公安局工作,未交房。其间,顾先后两次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共获利17.6万元,后指使他人伪造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及市公安局印章,将该房屋出售给姜,共获利83.8万元。

贪贫,不贪

不同意见:关于如何认定顾贪污罪的数额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顾贪污数额为公司解除其总经理职务时该房屋的实际价值。原因是顾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行为是他的职务行为。公司解除其总经理职务后,其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行为已经结束,贪污数额应为总经理职务被解除时房屋的实际价值。

第二种意见认为,顾贪污数额共计101.4万元。原因是:套房子卖给姜时,产权仍归公司所有,贪污应以实际产权变动为准。顾以欺骗手段,先隐藏财物,再伪造公安局的有关凭证和印章出售房屋,并占有全部房款和房租,其行为是整体的。

评论:刑事辩护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从顾贪污罪的主观方面,顾采取了欺骗的方式,先是隐瞒房产,然后伪造有关凭证和公安局的印章,将房子卖掉,并占有全部房款和房租。从窝赃到卖房的整个过程都是出于同一个犯罪意图,即侵吞国家财产。我们不能因为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就否定这种联系,也不能因为顾的职务变动就割裂前者与后者的联系,而恰恰是因为顾前期利用职务之便,公司才失去了对房子的控制权。

其次,就贪污罪侵犯的客体而言,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即公共财产的占有、处分、控制和收益权。本案中,该房屋在实际出售前,从产权登记来看,仍属于公安局下属企业。顾早期的行为仅侵犯了所有权中的占有、控制和收益权,但公司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并未完全丧失,这也是顾实际出售该财产时不得不伪造相关凭证和公安局印章的原因。因此,本案的完成时间以该房产实际出售为准。

第三,我国房屋产权变动采取登记公示原则,侵占房地产是否构成既遂的重要标志是产权登记是否发生了变化。因此,顾腐败的完成时间应该是产权变动的时间。如果谷将出售房产和出租房屋所得全部上缴上级,不构成贪污。

最后,谷解雇公司总经理只是换了一个位置。被辞退后,仍在公安局从事公务,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此期间,顾仍有向上级机关报告的义务,但顾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从本案来看,顾犯贪污罪的起止时间应为其将房屋卖给姜夫妇之时,其犯罪数额应为房屋租金与房价之和,即10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