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个人贷款要什么条件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7:4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简介:1999年5月,某国企事业站站长周向急需流动资金的民企负责人李借款15万元,半年后归还。周说:我单位没钱借,个人没钱。不过家里有亲戚可以通过在农行工作来帮助贷款。李答应还贷款利息,并给你10%的个人利益费,于是周通过了

个人贷款,个人贷款要什么条件

简要案例:

1999年5月,某国企事业站站长周因急需流动资金,向某民企负责人李借款15万元,半年后归还。周说:我单位没钱借,个人也没钱,但是家里有个亲戚在农行工作,帮着贷款。李答应支付贷款利息,并给你10%的个人收益费,于是周通过亲戚找到了中国农业银行的一家分行。分公司主任说:我们不借给集体单位,但是只要有可靠的保证,我们可以借给个人,我们分公司借给个人的最高权限是8万元。因此,周在未征得上级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单位某营业站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物。该房产的评估值为21.5万元。1999年5月17日,周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借款8万元。期限至1999年12月10日,本息一次性还清,李承诺现在给我8万元,到期给你9万元,给银行利息2000余元,其余作为你的个人受益费,并记下向周借款9万元现金的借条。1999年12月17日,因经营不善,李仅归还贷款5万元,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2000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因周无力偿还银行贷款3.9万元本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营业站应偿还3.9万元,否则,拍卖营业站部分财产价值3.9万元用于偿还贷款。

事件发生后,对于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公款的数额,意见分歧很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的行为是滥用职权,不构成犯罪。周作为企业下属营业站负责人,无权抵押单位财产(合同明确约定),擅自抵押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仅为3.9万元,情节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的行为不是挪用公款,而只是挪用了单位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这两张证件不是公款,所以挪用房产证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为3.9万元。原因是周向银行借了8万,只还了3.9万,影响了单位存款被划拨的房产拍卖。返还的4.3万元没有给企业造成任何损失,未返还的3.9万元从贷款到期日起应视为挪用公款,个人应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四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罪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对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个人,以挪用公款21.5万元定罪处罚。原因是周的行为是以单位产权证作为抵押物,房产证代表整个房屋的产权,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8万元贷款到期不还,整个房子的产权就岌岌可危了。

第五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8万元,应当定罪处罚。如果周以单位名义贷款但未能做到,则该笔8万元贷款应视为公款,其个人营利性活动、个人私用7000元均为非法所得。

作者同意第五种意见:

2.周以单位房产抵押贷款8万元,应视为公款。周的贷款在银行不同意该单位的著名贷款的情况下改为个人名下。个人贷款本质上只是名义上的,没有房产证的抵押,周是不可能从银行贷款的。

3.就周的主观故意而言,周以个人利益7000余元借给李8万元。没有7000元的利益诱惑,贷款是不可能的。此外,周视7000元为自己应得的利益,成为私人。

4.周的行为是利用自己的地位进行的。周作为商业站站长,没有权利借钱。他很清楚。他只是利用自己站长的身份和保留房产证的便利,将贷款抵押出去借给别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求。

基于以上理由:周挪用公款8万元的行为应予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