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合法性是侦破贪污贿赂案件的有效保证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7: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内容和要点

程序的合法性是侦破贪污贿赂案件的有效保证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因其刑法性高、社会危害性大而令人痛恨的犯罪形式。犯罪对象(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会对我国的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它是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而发展变化的一种腐朽没落的社会现象。它存在于国家权力中,发生于国家公职人员中,并危及国家权力的稳定。本文分析了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的必要程序和运用策略,对突破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程序性法律案件保障

在当今社会,政治权力中的权力被一些人作为商品充斥着社会生活,这使得权力与金钱相结合。贪污贿赂犯罪应运而生。分析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程序和侦查策略,对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政权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1)现阶段要解决贪污贿赂犯罪,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初步调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举报、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根据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这是立案前的审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初步调查。贪污贿赂案件之所以要有初步的侦查程序,是由犯罪本身的侦查特点决定的。这两类犯罪的侦查与盗窃、杀人等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完全相反。在前一种情况下,有人没有案子,所以人们必须检查东西。而后者没有案例,所以要找人。根据这一特点,其他刑事案件可以依法立案,只要举报、控告的犯罪事实成立,就可以对犯罪人进行调查;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原告和举报人反映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行为事实是否构成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初步审查和调查确定,是否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如果没有这种程序,直接调查,特别是诬告陷害,就会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由此,初步侦查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得以确定。这样,初查必然成为侦破贪污贿赂案件前期工作中重要的五一节和必要的程序。

初查是侦破贪污贿赂犯罪的基础,也是立案的依据。初查质量直接关系到立案质量和立案后侦查的成败,是提高案件审结率和破案率的关键。为了充分发挥初查在侦破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独特作用,必须把握好初查的原则:

1.保密原则:保密是初步调查成功的关键。实践中,“汉奸”事件是初查被破坏的重要原因。初查必须在非常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并严格控制初查的告知范围。举报线索、初查方案、进展情况、内容的受理登记,应由承办人和主管领导直接会见,亲自掌握,支持中间环节。在初查中,需要隐瞒案情和身份,防止初查意图暴露。对举报人和控告人要进行思想教育,使其密切配合,不要和无关人员谈论案情。

2、积极稳妥的原则。初查是审前审查,时有刑事诉讼,必须主动,安全。首先,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初步调查计划和方案,选择切入点

3 调查程序不能向前推进原则。初查和调查有本质区别。初查对象可以是也可以不是犯罪嫌疑人;侦查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初步调查是收集调查嫌疑人和可发现的线索;侦查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是否真实,获取有罪、无罪、严重轻罪的证据。初步调查是审查可检验性,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就是认定有罪无罪,决定是否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因此,调查程序不得推进到初步调查阶段。

4、抓住机遇,及时归档的原则。初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初步调查后,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抓住机会,及时立案。所谓抓住时机,就是要把握好初查和立案的衔接时机,也就是要把握好结束初查转立案侦查的有利时机。所以,初查结束不宜过早,没有足够的线索证明有犯罪嫌疑人在手。如果匆忙立案调查,调查的路径会越来越窄。但也不能太晚,否则会暴露初查意图,引起犯罪分子警惕,甚至产生串通、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不良后果。过早过晚会让整个调查工作被动。如何确定立案调查的最佳时间?笔者认为,这个标准是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立案条件应为:“有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认为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何准确把握这个条件?一是要正确认识“犯罪嫌疑事实”是指犯罪嫌疑的可查证线索,尤其是能够证明刑事案件重要环节或几个一般环节的可查证线索,而不是能够最终确定并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凿刑事证据。二是要客观认识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因为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像普通刑事犯罪那样容易区分和认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要靠家族史的分析判断。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和第一百三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分析判断是否准确,只是在立案之后。基于以上两种理解,在有犯罪嫌疑人和线索可以查证的情况下,要把握好初查与立案衔接的确切时间,即立案,及时进入侦查程序。既不能大胆立案,也不能“破不成立”,要延长初查时间。

初步调查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

1.对投诉和报告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这是初查最基础的工作。审查的内容和任务主要是分析线索的可靠性,审查相关背景资料,确定初查的调查对象。

2.寻找与内部人员的联系,进行谈话回顾。这是材料复习的延续和深化。秘密进行

侦破贪污贿赂案件的核心是收集和获取被指控和举报贪污贿赂的行人的刑事证据。这是调查的重点,也是所有调查方法的目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解决贪污贿赂犯罪的方法和手段主要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书证、鉴定、通缉复制、强制措施等。在这些侦查方法中,逮捕、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准确及时地运用五项强制措施是突破案件的最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