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罪区别,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4: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基本情况:

滥用职权罪和徇私舞弊罪区别,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孙是某局的局长。2003年,他的老领导出面借钱为他儿子冀经营的公司做生意,但孙的个人感情很难,所以他同意向冀的公司借15万元公款,为期一个月。单位会计会在同一天凭借条和某公司当季领导批示汇钱。事发时,纪仍未还钱。

分歧:关于如何描述孙的行为,有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评论:

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虽然属于职务犯罪,但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在客体和主观方面相互关联,但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挪用公款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孙谋是国家机关的首脑,不具备处理和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他要全面落实挪用公款的行为,没有通过单位管理公款的人员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本案公款的负责人对挪用公款的认识和态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经理知道董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仍积极帮助,孙谋与经理应构成共同挪用公款罪。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会计不知道某公司的性质和借钱的目的,按照领导的指示汇出公款,这是正常的执行公务。因此,会计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孙谋指示借钱给纪某,但他本人并未犯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因此孙谋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孙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孙是国家机关的首脑,并不承担贷款企业的职责。作为董事,孙实际上并没有权利将本单位的行政经费借给他人经营,但由于妨碍了老领导的面子,擅自将15万元公款借给他人,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客观上已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本罪构成要件中的重大损失程度。因此,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越权,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客观标准。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案中,孙谋故意违反规定,越权将本单位的行政经费借给他人经营,严重违反了行政经费管理条例,明显违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从犯罪主体来看,孙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首脑,完全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要求。

综上所述,孙作为国家机关负责人,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越权行事,擅自将15万元行政经费借给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孙的行为应视为滥用职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伪造、变造数额较大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此罪是选择性犯罪。只要其中一种实施方式涉及其中一个对象,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一个行为涉及两个对象或者两个行为涉及一个对象或者两个对象,则只构成一罪,不应以数罪论处。罪名取决于行为和涉及的对象;

(一)客体要素

对象infr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律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数额较大的公司、企业债券。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引入了所谓的伪造、变造,在此不再赘述。所谓股票,就是公司出具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必备凭证。根据《公司法》,应说明以下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所代表的股数、股数等。作为权证证券,其功能是证明股东权利,而不是创造权利。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由股份公司向认股人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票面价值,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票面价值。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证券。它们是用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的货币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债券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大额,是指伪造、变造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大面额。本罪不仅要求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债券,还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两者的缺失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必须是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识别

(a)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

本罪的主观方面虽然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标准并不以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只要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本罪的既遂,不影响其目的是否实现。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的,只要能够查明足以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就可以构成本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罪的界限

它们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方式、主体和客体上都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虽然也是证券,但属于公司、企业依法发行的一种证券;后一种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发行的证券,比本罪危害更大。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伪造或者变造公司、企业的股票或者债券。如果没有这种伪造、变造,而是用伪造、作废的票证甚至其他票证直接骗取财物的,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而不是构成本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然后用于骗取钱财的,是牵连犯。根据牵连犯选择重罪处罚的原则,你应该选择重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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