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认定,公款“实际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4:5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作为一起严重挪用公款案件中公款的“实际使用者”,江苏省某市两名非国家工作人员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苏省北塘区法院判处“实际使用人”秦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此前,案的其他三名被告人,包括另一名“实际使用人”罗某某,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3年。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认定,公款“实际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

“这是我院查处的一起公款‘实际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共犯的案件。从近年来全市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公款“实际使用者”构成犯罪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某市北塘区检察院检察长张远告诉记者。

2008年4月8日,某市第三棉纺织厂(以下简称“第三棉纺织厂”)原财务会计部副部长倪建国因挪用巨额资金向北塘区检察院自首,并供认挪用公款700多万元。与三面厂财务会计部部长王建立小金库,破获挪用巨额公款案。

随着案件的进展,在三棉厂工作的秦和罗xx实际使用这些公款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经查,罗xx从2004年9月至2007年9月,10次挪用三棉厂公款,共计596万元用于自己的营利性活动。2005年2月至2007年9月,秦与罗某某、倪建国一起,挪用三面厂公款166万元用于营利活动。该院称,秦某和罗xx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在本案中是公款的“实际使用者”,已被怀疑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2008年8月25日,北塘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罗xx。同年11月25日,本院对秦犯挪用公款罪立案补充侦查。

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稳定职工情绪,北塘区检察院认为倪建国是企业财务部门的顶梁柱,直到2008年4月23日才立案侦查、刑事拘留;考虑到王贪污公款数额不大,及时退还公款44万元,取保候审。同时,医院向第三棉纺厂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建立规章制度,平稳过渡。

检察官说

罗xx、秦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倪建国合谋,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无法返还。主观上三人合谋产生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挪用公款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任何人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与挪用人合谋,教唆或参与策划获取被挪用的资金,均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罗xx陆志坚刘婧吴健陈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