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4:4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协会主席挪用会费来收集邮票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担任城阳区律师协会会长。2006年至2008年,挪用协会资金和青岛市律师协会城阳联络站资金共计26万余元,用于购买邮票。后来,傅所在的城阳区某局将审计范围扩大到协会,傅被曝光。

2009年10月,城阳法院认为傅已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并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一审认定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城阳检察院认为傅没有自首,不能从轻发落,提出抗诉。傅认为,该协会是民间组织,挪用的资金不是公款,数额错误,三拖三判决结果过重,遂提起上诉。

8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傅在法庭上说:“我有一个爱好,就是集邮。我是协会会长,兼职会计。协会的经费我说了算,方便使用。我多次把协会账户里的钱转到自己的账户上,用现金或者直接转账的方式买邮票。傅说,他买的邮票大部分是用来收藏或赠送亲友的,价格也比较高。被挪用的资金90%都用在这方面,一些邮票是常用的。

检察院抗诉不是自首

一审判决后,城阳区检察院认为,城阳法院认定傅自首是错误的,不应判处缓刑并提出抗诉。

8月27日,抗议者在中院二审庭审中提出抗议意见:审计部门对协会资金管理进行审计时,傅主动向领导说明协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但他只坦白有问题,说是把钱转给朋友家人,并没有如实说明钱去了哪里。根据抗议者的说法,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所以傅的行为不是自首。而且傅某多次挪用,情节比较恶劣,不能“轻判”。

对此,傅认为“我既是协会会长,又是协会的会计,会计专业知识不多,基金管理比较乱。当我得知审计部门要审计账目时,我主动找领导汇报了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当时账号内容比较乱,领导让我回去整理一下。后来我多次去找领导解释,说案子转到纪检部门的时候,我也积极配合案子。”。

认为判决太重而傅上诉

一审判决后,傅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协会是民间团体,我挪用了协会的经费,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此外,法院认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存在误差。”

据抗议者称,傅是城阳区某局的一名公职人员。如果被单位任命为协会会长,也是行使公职,挪用的钱应该是公款。抗议者出示了傅所在单位的会议记录,其中提到让傅担任协会主席的问题。

傅认为,该协会是一个民间团体,他当选为主席是由其成员,所有这些都是有记录的,而不是分配或分配的单位。协会的基金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没有国家基金。根据会议记录,傅说他不知道,他不是党组成员,他没有出席会议,后来也没有人告诉他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