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立案标准,怎样贪污才构成犯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4:2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基本概念

盗窃罪立案标准,怎样贪污才构成犯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集体所有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客观方面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主观方面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

贪污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进行刑法具体规定的贪污罪,无论贪污罪的数额大小,都将成立既遂。

 二、注意问题

 (一)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视同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立法解释,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救灾、防洪、优抚、扶贫、移民和救灾款物、国有土地经营管理、土地征收与补偿费用管理、税收征收与缴纳、计划生育、户籍与征兵等相关行政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就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

本罪中的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之便,对公共财产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理的权力和便利。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和经营”是指因承包、租赁和聘用等原因对国有资产进行的管理和经营。

(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这里相当于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社会捐赠或者扶贫专项资金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财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有财产,视为共同财产。

犯贪污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即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所谓侵占公共财产,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或者属于第三人;盗窃公共财物,是指以非法手段秘密取得公共财物。所谓骗取公物,是指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公物。其他手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除贪污、盗窃、诈骗外,采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如实施挪用公款,然后携款潜逃;比如通过内外勾结的手段,将公共财产以所谓合法性的形式暂时归第三方所有,然后采取迂回手段占有的方法等。

(四)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贪污、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一个人

获得的利益是否属于非法占有,是否存在非法侵占被占财产的故意,对于构成犯罪与非犯罪都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的利益也是应得收入的,其行为不应当是犯罪行为;占有公共财产虽然不能证明非法侵占的故意,但一般不适合认定为贪污。

(五)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三、容易混淆的罪名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不是;贪污盗窃需要利用职务之便,而盗窃不需要利用职务之便。腐败的对象是公共财产,而盗窃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不是。总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构成贪污,国家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或者私人财物的,应当构成盗窃。

 (一)贪污罪与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一般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也不是因为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地位。比如某国公务员私自与他人注册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务员利用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从私人公司贪污20万元,其行为应构成侵占罪,而非贪污罪。贪污罪的主体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不属于贪污罪,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分配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的,不应当视为侵占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而侵占罪的客体不仅是公共财产,而且是私营公司、企业的财产。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贪污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利用工作便利,其客体属于公共财产范畴,但挪用公款的客体仅限于公共财产中的公共资金。两种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对象是用于其他目的还是非法占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他人或者单位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后非法占用公款的,构成贪污罪。比如行为人携挪用公款潜逃;挪用公款后,以虚开发票、销毁相关账目等手段,难以将挪用的公款反映到本单位财务账目中,且无返还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返还挪用的公款而拒不返还,并且隐瞒挪用公款的事实,则说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应以贪污罪论处。

 (三)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所谓量刑情节,是指影响和解释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如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犯罪后的一贯表现和态度、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十元的,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